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4362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土地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4362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土地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BLD00-2023-0004 |
文件编号 |
仑政〔2023〕72号 |
政策解读 |
解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政策图解 |
图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图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如下: 全区各街道统一为一个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8.5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40%和60%,即土地补偿费为3.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1万元/亩。 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60%。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仑政〔2020〕3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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