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1926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土地
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1926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土地
征求《关于重新公布北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09-14 结束时间:2023-09-27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我区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拟不作调整,予以重新公布。

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权利人也可依法申请听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申请:

1、电话:0574-89383571,联系人:徐老师

2、通信地址: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943办公室

意见反馈时间: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27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2023年9月14日

1、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区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调整实施,至今已有三年,按规定需予以调整或重新公布。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我区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拟不作调整,予以重新公布。

2、文件起草过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于2023年9月4日发布,该文件是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中的综合地价重新公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根据规定我区为浙江省一类地区,征收耕地的最低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我区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2020年制定,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8.5万元/亩,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经过多部门调研论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我区决定在本调整周期予以重新公布,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拟不作调整

3、文件的主要内容

全区各街道统一为一个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8.5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40%和60%,即土地补偿费为3.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1万元/亩。

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60%。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执行。

关于重新公布北仑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价重新公布如下:

全区各街道统一为一个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8.5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40%和60%,即土地补偿费为3.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1万元/亩。

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60%。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执行。

征求《关于重新公布北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于2023年9月14日至9月27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感谢社会各界对《关于公开征求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修改、废止意见的通知》的关注和支持,特此说明。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