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10.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班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