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梅山办事处: 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北仑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卫生规范标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科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评定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小作坊”的经营主体、食品类别、生产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基础,汇集生产经营条件保持、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管理等动态风险因素,并根据基础属性信息、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通用信用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低)、B级(中)、C级(高)三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绿色、黄色、红色”风险警示。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风险分值越高,食品“小作坊”风险越高。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划为Ⅰ档、Ⅱ档和Ⅲ档,每档量化设定分值。详见《北仑区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1)。 食品“小作坊”经营多种类别食品的,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食品品种确定静态风险。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评分根据《北仑区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2),现场检查,逐项计分,汇总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及市场监管系统数字化系统等途径读取,也可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及其配套的规范确定食品“小作坊”的具体分值。 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随着国家信用监管的完善动态调整,现阶段可参考《北仑区食品小作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3)。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的合计,确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 A级风险(绿色):风险等级得分0—30分; B级风险(黄色):风险等级得分31—50分; C级风险(红色):风险等级得分51分以上。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上调一个风险等级;存在下列二种(含)以上情形的,上调二个风险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或被平安、文明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有1次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法定义务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不按规定召回食品、停止经营的; (四)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办案件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调一个风险等级: (一)连续二年未发生上述调高风险等级情形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确认表》(见附件4)。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审核并发布风险评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发数字化应用程序,实行检查记录、评分记录电子化,推进数字化监管。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小作坊”实时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监管频次。 (一)A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1次; (二)B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2次; (三)C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3次。 食品“小作坊”符合阳光工厂标准的,可以“网上巡查”代替“现场检查”,并记录情况,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每年至少1次。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辖区内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情况,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确定日常监管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风险分级结果,督导食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巡查食品“小作坊”,并将评价结果记录动态风险量化分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在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风险分级评定为实时评定。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一轮辖区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 新开的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动态风险因素评定分值,加上静态风险因素、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本规范“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仑区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量化分值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品种明细 | 食品风险等级 | 分值(S) | 备注 | 1 | 粮食加工品 | 年糕、面条、包子、馒头等传统加工品 | 中(Ⅱ) | 19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榨油、食用动物油脂简单加工 | 中(Ⅱ) | 18 |
| 3 | 调味品 | 混合调味料为主 | 中(Ⅱ) | 19 |
| 4 | 肉制品 | 传统卤肉制品 | 高(Ⅲ) | 23 |
| 5 | 饮料 | 传统饮料 | 高(Ⅲ) | 23 |
| 6 | 方便食品 | 传统炒货类 | 中(Ⅱ) | 20 |
| 7 | 饼干 | 传统饼干 | 中(Ⅱ) | 18 |
| 8 | 冷冻饮品 | 传统饮品 | 高(Ⅲ) | 25 |
| 9 | 速冻食品 | 传统速冻 | 中(Ⅱ) | 19 |
| 10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传统焙烤油炸食品 | 中(Ⅱ) | 19 |
| 11 | 糖果制品 | 传统糖果 | 中(Ⅱ) | 17 |
| 12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传统茶叶 | 中(Ⅱ) | 16 |
| 13 | 酒类 | 传统固态发酵白酒 | 高(Ⅲ) | 25 |
| 14 | 蔬菜制品 | 传统酱腌菜等 | 高(Ⅲ) | 23 |
| 15 | 水果制品 | 传统水果干制品等 | 高(Ⅲ) | 21 |
| 16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烘炒类、油炸类 | 中(Ⅱ) | 17 |
| 17 | 蛋制品 | 传统蛋制品 | 中(Ⅱ) | 18 |
| 18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传统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低(Ⅰ) | 15 |
| 19 | 食糖 | 传统食糖 | 低(Ⅰ) | 14 |
| 20 | 水产制品 | 传统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风味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等 | 高(Ⅲ) | 21 |
| 21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传统淀粉制品 | 中(Ⅱ) | 16 |
| 22 | 糕点 | 传统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炒制类糕点等 | 高(Ⅲ) | 25 |
| 23 | 豆制品 | 传统豆制品 | 高(Ⅲ) | 21 |
| 24 | 蜂产品 | 传统蜂产品 | 高(Ⅲ)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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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仑区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量化分值评价表 检查项目 | 项目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是否符合 | 计分 | 主体资格及人员管理 | 1.1 | 与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提交的资料、承诺等相一致(面积、生产种类、从事网上销售等等)。 | 2 | □是 □否 |
| 1.2 | 不存在转让、涂改、出借、倒卖或者出租登记证等行为。 | 5 | □是 □否 |
| 1.3 | 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 | 1 | □是 □否 |
| 1.4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少1张加1分) | 1 | □是 □否 |
| 1.5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要求: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操作时不抽烟,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无手部破损,无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疾病。 | 2 | □是 □否 |
| 生产加工 场所 | 2.1 | 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符合要求。 | 2 | □是 □否 |
| 2.2 | 加工布局符合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间的交叉污染。 | 2 | □是 □否 |
| 2.3 | 物品存放进行合理分区。 | 1 | □是 □否 |
| 2.4 | 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空气消毒灭菌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灭菌消毒。 | 1 | □是 □否 |
| 2.5 | 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要求。 | 1 | □是 □否 |
| 设施设备 | 3.1 | 食品用工具、容器等符合要求并定期清洗。 | 2 | □是 □否 |
| 3.2 |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符合要求。 | 1 | □是 □否 |
| 3.3 | 生产用水符合要求。 | 2 | □是 □否 |
| 3.4 | 加工设备设施符合要求。 | 1 | □是 □否 |
| 3.5 | 废弃物暂存设施和处置符合要求。 | 1 | □是 □否 |
| 3.6 | 防鼠、防虫、防尘设施符合要求。 | 1 | □是 □否 |
| 采购 | 4.1 |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商资质,并按要求索证索票。食品包装材料具有合格凭证和许可资质。 | 2 | □是 □否 |
| 4.2 | 不使用下列原料: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2,回收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3,非食品原料,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5,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6,标签标识不齐或无食品标签的原辅料;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 | 2 | □是 □否 |
| 贮存 | 5.1 | 食品及原辅材料贮存条件符合要求;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 2 | □是 □否 |
| 5.2 |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对亚硝酸盐等特殊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保管。 | 2 | □是 □否 |
| 5.3 |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原辅料仓储设施和成品贮存设施。如离地离墙存放,存储温度、湿度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 | 2 | □是 □否 |
| 5.4 |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 2 | □是 □否 |
| 食品添加剂及标签 | 6.1 | 按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相应计量器具,保证添加食品添加剂符合标准要求。 | 3 | □是 □否 |
| 6.2 | 食品标签标注符合规范标准。 | 1 | □是 □否 |
| 设备先进及数字化监管 | 7.1 | 是否建立阳光小作坊 | 5 | □是 □否 |
| 7.2 | 使用行业先进的机器进行生产加工 | 2 | □是 □否 |
| 7.3 | 是否符合5S化管理 | 2 | □是 □否 |
| 社会关注程度 | 8.1 | 生产加工的食品辐射面较广或销量较大。 | 2 | □是 □否 |
| 8.2 | 各类投诉举报较多。 | 5 | □是 □否 |
| 8.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 2 | □是 □否 |
| 负面加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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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检查项目共八大项30小项,每大项总分不超过5分,加分合计不超过40分。不符合检查内容和要求的,计分。 附件3北仑区食品小作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 量化分值表 序号 | 评级类型 | 分值换算 | 备注 | 1 | 以分值计分的如国办信用评级 | 根据风险分值比例换算。如果总分是1000分,则按照50:1折算。 |
| 2 | 以ABCD级计分的如省企业信用风险 | A级折算为0分;B级折算为8分;C级折算为12分;D级折算为20分。 |
| 3 | 以信用评分高中低计分的如公共信用信息类 | 信用评分高的折算为0分;中的折算为10分;低的折算为20分。 |
| 4 | 其他形式或以上计分形式有变更的 | 按实际情况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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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多种计分标准的,以最高分的标准为准。如果采集不到通用信用风险分,默认值为0分。 附件4 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确认表 评定时间:年月日 编号: 食品 销售者 信息 | 名称(字号)/经营者姓名 |
| 经营场所(住所) |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 |
| 经营范围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上次风险等级 |
| 本次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 本次风险 等级得分 |
|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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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信用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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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等级评定 | □ A级0-30分 □ B级31-50分 □ C级51分以上 | 调整 风险 等级 的 情形 (在存在的 情形 前打 “√”) | 一、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1个 □2个风险等级。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平安、文明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不按规定召回食品、停止经营的; □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不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 调查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上调风险等级情形。 具体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1个风险等级。 □连续2年没有违反上述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下调风险等级情形。 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 本次评定风险等级建议 |
|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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