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管理,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北仑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本办法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
第三条 确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利。
第四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通过颁发“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本办法简称用水权证)予以确认,用水权证由区人民政府制证,区水利局颁发。
第五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确权管理
第六条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可用水资源量,负责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确权登记材料的初审、汇总、统一上报及属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水权证应当载明所在水库山塘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可用水资源量、权利人、权益比例、变更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权利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主体确定。
第九条 用水权证有效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有效期届满前45天,由权利人向区水利局申请延续,区水利局对水库山塘工程安全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初始登记程序予以延续并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的,用水权证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条 区水利局应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申请表、审核记录、公示公告等申请材料整理建立档案。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由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区水利局审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关于山塘水库权属情况的决议等用水权益证明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涉及多个权利人且须明确权益比例的,同时提交相关村集体关于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水利局受理初始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公示期内,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区水利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水利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登记审定并颁发用水权证。
第十三条 已确权登记的用水权证信息发生改变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区水利局申请变更登记,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用水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水库山塘名称、工程类型、总库容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水库山塘可用水资源量、水资源用途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五)多个权利人用水权权益比例发生变化的,提交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应到成员同意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权益比例情况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水利局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变更规定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水利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及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用水权丧失。用水权丧失或权利人自愿放弃用水权的,权利人应及时向区水利局申请注销登记,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注销登记申请表、原用水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因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及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等外力造成的用水权丧失的,提交水库山塘注销的有关材料;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用水权的,提交涉及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应到成员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水权丧失且权利人未提交注销申请的,由区水利局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区水利局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水利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注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后,权利人应协助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山塘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应服从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权利人不得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使用用途,不得损害相关利益方用水权益,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试行三年。依据本办法颁发的用水权证书,其效力不受本办法有效期届满的影响,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如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所登记的用水权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权利人应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未主动申请的,由区水利局直接办理。
附件:1.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3.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注销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