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5-21430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5-214307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当事人:原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0DE6K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沙江路8号1幢2号二楼-2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傅科峰
2025年02月10日,本局收到原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申请事项为:撤销2025年12月25日原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鸽公司)的注销登记(备案)。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称赛鸽公司向本局提交署期为2024年12月25日的注销申请材料中,《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这一项与实际不符,原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还存在未结清的债务。
经查明,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陈虹男向本局申请撤销原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并提交了公司注销申请书一份、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份、营业执照正、副本一份。本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书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对原赛鸽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当事人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申请材料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简易注销代理人以及股东之一蒋碧雯对原赛鸽公司有未结清的债务事宜毫不知情,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傅科峰与另一股东徐盼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与我局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综合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申请时提交的署期为“2025年12月25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虚假承诺的事实。
2、2025年02月10日原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承诺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0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潘灵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2025年0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陈虹男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2025年0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蒋碧雯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以上材料证明原赛鸽公司有未结清的债务以及蒋碧雯、陈虹男对原赛鸽公司有未结清的债务事宜毫不知情的事实。
3、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公司注销申请书一份、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份、营业执照正、副本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虹男到本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提交了包含存在虚假承诺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申请材料在内的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事实。
4、2025年02月1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截屏一份,证明本局已将申请人反映的原赛鸽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向社会作了公示。截至2025年03月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025年06月04日,本局通过官方网站及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2025〕8号),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撤销原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的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07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