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仑农(宅)罚决字[2023]第005号),并于同日当场送达。
经我局案件复核,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仑农(宅)罚〔2023〕第005号)存在事实不清情形。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仑农(宅)罚决字〔2023〕第005号)。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