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3023/2025-215286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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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关于浙江省环保集团北仑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宁钢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项目(三期)的初审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环〔2025〕19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环保集团北仑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省环保集团北仑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宁钢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资料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初审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同意浙江省环保集团北仑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宁钢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项目(三期)建设,预处理厂区位于宁钢五丰塘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协同处置厂区位于宁钢炼钢厂。报送的《报告书》经批复后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拟投资679.11万元,主要设备为一条破碎筛分生产线,布置在五丰塘固废园区厂区。生产工艺为预处理厂区:破碎、筛分,协同处置厂区:进入宁钢炼钢厂转炉协同。项目建成后磁选后的焚烧后废(钢)铁处理预能力10000吨/年,协同处置量约为9000吨/年。

三、建设单位应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必须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废气防治措施。预处理厂区:破碎、筛分废气经收集、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输送废气通过输送带密闭,且颗粒物较重基本在输送带内沉降,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协同处理厂区:一次烟气:3座转炉各自配备一套半干法净化系统,一次烟气通过净化后可回收的烟气进入煤气柜、不可用的通过1根80m的烟尘放散;二次烟气:转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烟气通过1套脉冲布袋除尘净化系统净化后通过1根35m高的烟囱排放;转炉车间气楼除尘系统(三次烟气):转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次烟气通过1套脉冲布袋除尘净化系统净化后通过1根30m高的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转炉二次烟气需要实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的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参照执行其电炉工序0.5ng-TEQ/m³,重金属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厂区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协同处理厂区无新增污水;预处理厂区: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区内一套埋地式生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再依托宁钢五丰塘焦化厂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标准,处理达标后的废水通过回用水管线进入宁钢主厂区全部回用于高炉冲渣用水或转炉一次烟气净化用水,不排放。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及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严禁二次污染。其中危险固废必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

四、本项目建成后预处理厂区新增污染物:颗粒物0.466t/a,协同处置厂区不新增废气总量。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经营内容等如有变动,需另行报批。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工程竣工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