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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公租房申请流程

发表日期:2025-06-04 10:17:00 阅读次数: 来源:北仑区


一、受理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注册登记地(灵活就业登记地)社区(村)咨询;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并按材料清单提交资料。

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核对申请材料并确认相关信息,并在申请审核表社区(村)受理意见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家庭主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自主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信息齐全的进入审核环节。申请材料(信息)不齐全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

(一)核对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审核表;

2.清单列举的其他申请材料;

3.其他需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的材料等。

(二)确认信息应当包括:

1.确认保障类型和保障方式

(1)保障类型

①主申请人属于本地城镇户籍

如主申请人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应当勾选城镇住房救助家庭;

如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应当勾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否则应当勾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②主申请人属于非本地城镇户籍

应当勾选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2)保障方式应当向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确认意向保障方式。原则上,拥有住房(现有住房、合同备案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勾选租赁补贴(货币补贴)。

如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应当勾选租赁补贴(货币补贴)。

2.主申请人五年内户籍迁移情况

如主申请人属于我区户籍(包含曾落户我区但又迁出的),应当注明近五年内的户籍迁移情况。

3.主申请人是否属于我区城镇户籍

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参考宁波市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宁波市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码表格,确认主申请人是否属于我区城镇户籍。如主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是表格内的城镇区域(城乡分类代码为001~199)的,则可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条件进行申请。如主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是表格内的乡村区域(城乡分类代码为200~399)的,不得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条件进行申请;如符合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条件的,则可按规定申请。

如主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未在表格列举范围内,由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办确认是否属于城镇区域,如确认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是否在本市城镇常住

为确认非本市户籍的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应当要求其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

5.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特殊要求

如按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确认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其中一项符合我区最新准入标准(以每年发布的申请公告为准)。

(三)签署意见应当包括:

1.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如不符合应当注明具体原因。

2.列明农村住房情况(特别是无合法不动产登记但存在事实居住的房产),如无则无需填写。

3.如有其他意见,可按实填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社区(村)上报的申请审核表街道初审意见栏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公章。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入联审环节;同时将初审合格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转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签署初审意见应当包括:

1.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如不符合应当注明具体原因。

2.列明本街道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情况,如无则无需填写。

3.列明本街道范围内的批地建房情况,如无则无需填写。

4.如有其他意见,可按实填写。

三、联审

自收到核查请求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联审部门信息系统,以数字化信息共享接口形式生成核对报告,真实有效反馈信息核查情况。

如共享数据有误,应当由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北仑区民政局、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北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仑区总工会、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部门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区住房保障中心做好具体核查事项信息的确认。

四、公示

在3个工作日内,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综合初审、联审部门的反馈意见,核准后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官方网站公示5天。

五、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保障资格,在申请审核表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准意见栏签署核准意见并盖公章;并通过网络、快递、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家庭。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一)签署核准意见应当包括:

1.明确是否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如未获得应当注明具体原因。

2.核定家庭保障人口,对于非本地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应当明确剩余保障期限。

3.核定保障方式,如核定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明确是否属于优先选房家庭;如核定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当明确是否属于优待对象,并确定月补贴金额。

(二)时限要求:

1.一般情形: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特殊情形:因数据共享出现问题等复杂情况延误的,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3.补齐补正规定时间:自主申请人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未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保障


申请家庭具备保障资格后,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公租房可配租房源数量、保障资金额度等情况核定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不接受核定保障方式的,视作放弃本次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