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73U/2025-213550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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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06002954473U/2025-21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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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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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解读《宁波市北仑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政策图解 |
图解《宁波市北仑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
一、制定背景及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宁波标准》)等文件要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28个区级部门联合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北仑标准》)。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次《北仑标准》的制定基于《宁波标准》,共包含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军有所抚、文有所化、体有所健、事有所便11个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具体包括25个类别112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与《宁波标准》相比,《北仑标准》提高服务标准项目2个,为幼有所育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老有所养中的高龄津贴;自定服务标准项目1个,为学有所教中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除学费。其余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均与市级标准保持一致。 三、注意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界定了民生兜底保障的范围和程度,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单位。 四、关键词解释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保障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和均等享有。 五、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 政策适用北仑区,自2025年7月18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张协宸 联系电话:0574-8938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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