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42U/2025-21144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劳动就业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42U/2025-211447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劳动就业 |
宁波乾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2月24日受理的何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现场、邮寄、留置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甬劳鉴 [2025]330206545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何锋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10.2-12)之规定情形,鉴定结论为十级。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