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5-21142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质量监督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5-211428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工商,质量监督 |
当事人:宁波域影霄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GQDAQ9T
住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F5号)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6日
法定代表人:徐兴瑶
2024年12月31日,本局收到徐兴瑶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宁波域影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影霄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各一份,申请事项为:撤销域影霄公司的设立登记。徐兴瑶称2019年4月26日域影霄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徐兴瑶”的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徐兴瑶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其于2019年2月15日前遗失的身份证,本人对担任域影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事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域影霄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经查明,2019年4月26日,当事人委托王雅婷向本局申请设立域影霄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徐兴瑶,股东为徐兴瑶,监事周伟生,并提交了公司设立(备案)申请书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司章程一份、公司股东决定一份以及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一份。本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书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对域影霄公司进行了设立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了徐兴瑶于2019年2月15日前遗失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7.12.28-2027.12.28)的复印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5]文鉴字第5号),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署期为“2019年04月25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徐兴瑶”的字样并非其本人所写的事实。
2、2024年12月31日徐兴瑶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一份,徐兴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徐兴瑶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徐兴瑶提供阿荣旗公安局新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证明以及王雅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上材料证明徐兴瑶对域影霄公司设立登记及担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事宜不知情,以及其曾在域影霄公司设立登记前遗失身份证件并重新申领的事实。
3、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公司设立(备案)申请书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司章程一份、公司股东决定一份以及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雅婷到本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包含非徐兴瑶本人签署《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徐兴瑶遗失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内的虚假材料骗取设立(备案)登记的事实。
4、本局向域影霄公司监事周伟生邮寄的调查询问通知书退件回执一份,以及域影霄公司设立登记代理人王雅婷邮寄的调查询问通知书签收证明一份,证明本局已向域影霄公司监事周伟生、设立登记代理人王雅婷告知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至调查询问截止日,周伟生、王雅婷均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5、2025年1月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屏一份,证明本局已将域影霄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作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6、2025年1月14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据卷页一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目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F5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5年3月4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2025〕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撤销宁波域影霄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26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