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晓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切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浙江省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春晓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春晓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春晓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以及春晓街道各企业配备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发展服务办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街道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街道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数据质量管控等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制定我街道统计法治宣传方案,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书记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教育指导。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一)落实统计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分管科室统计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统计专业培训。 (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科室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根据统计工作业务流程,组织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查询,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街道党工委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区委和区纪委区监委报告。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三)不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四)本区内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五)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统计人员等打击报复。 (七)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八条 科室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告诫、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一)街道党工委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未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审核、查询、评估,对发现的重大数据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对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未按规定进行移送的。 (六)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春晓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刷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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