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决策部署,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积极预防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定春晓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审查范围 代拟或起草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审查程序 (一)文件起草部门在发文前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自我审查。 (二)如未发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在文稿签发单上注明“不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发文部门审查发文。 (三)如发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在文稿签发单上注明“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草拟文稿一并交春晓街道司法所审查。 (四)春晓街道司法所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草拟文稿和公平竞争审查表交还文件起草部门。文件起草部门将草拟文稿和公平竞争审查表交发文部门审查发文。 (五)春晓街道司法所审查后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后交文件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修改且符合要求后,由文件起草部门将草拟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表交发文部门审查发文。 (六)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进行审查,形成审查建议供决策参考。 (七)党建综合办公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前,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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