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5-20876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5-208768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赵*丰(居民身份证号:3408**********3217):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非医师行医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321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仑卫职罚告〔2025〕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