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0XB/2025-20953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0XB/2025-209538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雷君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外洋新村*幢*室;
*超燕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外洋新村*幢*室;
*筱冉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外洋新村*幢*室;
*宝洲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幢*室;
*洛亚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幢*室;
*文韬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幢*室;
*晨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豪庭*幢*室;
*倜然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豪庭*幢*室;
*凤芳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536号*幢*室;
*鸿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国贸花园*幢*室;
*姗姗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幢*室;
*桂云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幢*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请至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后3日内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新碶派出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