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社·政策零距离丨人社普法,关于弹性退休你需要明确这几件事!
发布时间:2025-02-14 14:08:01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2024年12月31日,配套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2025年2月,第一批延迟退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开始退休,在办理退休时,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延迟退休、弹性退休的政策认识还存在偏差,主要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法定退休年龄。《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变量,需要按照人员类型、出生年月,对照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明确。法定退休年龄是职工依法办理退休的时间,不能以用人单位的要求来提前或者延后。很多用人单位还存在职工50岁应当退休,按照《决定》和《暂行办法》延迟退休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错误观念。这一点在《暂行办法》的第一条也有明确规定。

二是弹性提前退休的主动性问题。按照《暂行办法》,弹性提前退休应当由职工自愿提出,提前三个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提前弹性退休是自愿行为,用人单位不得阻拦,但是职工有提前三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但需要满足几个限制条件:一是缴费年限满足退休条件;二是最多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弹性提前三年;三是弹性提前退休的年龄不能低于《决定》实施之前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是弹性延迟退休的问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同时弹性延迟退休年龄的时间确定后,经双方协商,职工仍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但是不得再次延迟退休。

四是劳动关系延续的问题。部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原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决定》实施前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定退休年龄后延后,如果按照原合同到期时间或者到达原法定退休年龄后终止劳动关系的,可能会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因此在涉及此类劳动合同到期情况时,建议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确保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