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取水、用水、退水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序号 | 取水单位 | 许可证号码 | 注销原因 |
1 |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D330206S2023-0008 | 公司原厂区拆迁,迁建新厂 |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水利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