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859/2024-205243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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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甬仑市监撤登﹝2024﹞6号

当事人:浙江淼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49104613

住所: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82室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07日

法定代表人:朱秧飞

2024年4月2日,本局收到朱秧飞反映其身份被冒用登记为浙江淼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各一份,申请事项为:撤销淼汇公司关于朱秧飞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朱秧飞称2018年2月28日淼汇公司向本局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处“朱秧飞”的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本人从未签署或出具过任何与淼汇公司变更登记有关的法律文书,也未参与淼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

经查明,淼汇公司于2013年8月7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卢维君,卢维君持股49%,毛静颖持股51%,毛静颖代毛正新持股,淼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毛正新。2017年下半年卢维君向毛正新多次提出不再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两人经协商决定由毛正新的丈母娘朱秧飞接任淼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暂时不变。卢维君本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并未向朱秧飞核实本人意愿;毛正新向黄靖靖提供了朱秧飞的身份证复印件,黄靖靖对接史燕雷办理了淼汇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委托史燕雷向本局申请淼汇公司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一份、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以及公司原营业执照一份。本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书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对淼汇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朱秧飞本人未到现场,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朱秧飞的签名亦并非本人书写,朱秧飞未授权或委托他人办理此次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4]文鉴字第38号),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署期为“2018年2月28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署名“朱秧飞”字样并非其本人所写的事实。

2、2024年4月2日申请人朱秧飞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一份,朱秧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朱秧飞,朱秧飞的女儿鲁杏桃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二份。2024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变更代理人史燕雷进行了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2024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淼汇公司原财务黄靖靖进行了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2024年5月13日本局收到广东省乐昌监狱邮寄毛正新的《询问材料》。2024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鲁杏桃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2024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鲁杏桃进行了第三次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以上材料证明朱秧飞对淼汇公司变更登记事宜不知情且从未授权或委他人办理淼汇公司的变更登记。

3、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一份、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以及公司原营业执照一份。2024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卢维君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史燕雷到本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包含非朱秧飞本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材料的事实。

4、本局向淼汇公司股东、监事毛静颖邮寄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退件回执一份。证明本局已向股东、监事毛静颖告知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5、2024年4月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屏一份,证明本局已将淼汇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作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6、2024年7月5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据卷页一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目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82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4年7月19日,本局通过邮寄送达及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2024〕7号),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案件利害关系人卢维君于法定期限内已提出举行听证要求。2024年8月12日,本局依法定程序对淼汇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申请人卢维君认为:第一,淼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毛正新,鉴于朱秧飞与毛正新的岳婿关系,朱秧飞应当对案涉变更事宜知情;第二,朱秧飞曾就案涉变更登记纠纷相继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次诉讼均以朱秧飞撤诉而终结,她的撤诉行为以及在知晓变更事宜后这么长时间均未再提及案涉纠纷,可以认为这是朱秧飞对案涉变更事实的一个追认;第三,朱秧飞有保管本人身份证的义务,不能只说不知道就推卸责任;第四,案件调查中的笔迹鉴定过程听证申请人未参与,应当对签字笔迹是否为淼汇公司实际控制人毛正新或公司账务人员书写进行鉴定;第五,朱秧飞、鲁杏桃及淼汇公司工作人员都只作了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存在推脱责任的嫌疑,也缺少对淼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毛正新和公司另一名股东毛静颖的询问调查。综上,卢维君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应承担变更登记错误的后果,希望对淼汇公司2018年2月28日变更登记不予撤销。听证申请人提交了(2019)浙0281民初4340号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两组。

第三人朱秧飞认为:第一,朱秧飞长期务农,从来没有参加过淼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第二,卢维君为淼汇公司的实际合伙人,也在2018年毛正新开始服刑后主导淼汇公司的经营活动。

本局认为,淼汇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应予以撤销的核心标准。第一,本案中笔迹鉴定的目的是判定登记材料中朱秧飞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签署,因此在鉴定时未邀请第三人参加,且该鉴定报告出自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本局予以采信;笔迹鉴定报告表明,淼汇公司2018年2月28日变更登记材料中朱秧飞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登记材料虚假的事实证据确凿。第二,朱秧飞在2020年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主张对此次变更登记并不知情,且因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启动撤销程序而撤回起诉,不能构成对变更登记事实的追认。第三,毛正新正在服刑中,无法直接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本局通过多种方式仍无法与毛静颖取得联系,因此也无法对毛静颖进行询问。第四,听证申请人卢维君作为淼汇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核实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淼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名义股东问题,并不能改变淼汇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听证申请人也并未在听证中提供表明朱秧飞对案涉变更登记知情的证据。综上,本局对卢维君在听证中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浙江淼汇进出口有限公司2018年2月28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


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