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2067995434199/2024-204312 | ||
组配分类 | 征迁政策及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23302067995434199/2024-204312 |
组配分类 | 征迁政策及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的安置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仑政〔2024〕50号)、《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0〕24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仑政〔2024〕49号)、《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2〕7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24〕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针对被征迁住宅已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该征迁项目生效之后2个月内,由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管中心”)向被征迁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持票人”)出具的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上述房屋征迁项目中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签约人可以申领房票。
第四条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1张房票,实行额度管理,可多次使用。
第五条 房票票面记载事项包括持票人名称、票面金额、房票出具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时间)等内容,房票采用全市统一样式。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迁人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和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金额,装修及附属物、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提前搬迁(腾空)奖励费不计入票面金额。
第七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以被征迁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为核发对象。被征迁人将其名下房票变更至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名下的,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办理实名变更。
房票持有期间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继承权人可持法律文件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办理实名变更。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第八条 房票持票人可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购房后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的,持票人可使用结余资金再次购房,或者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持票人以房票结算房款。
第九条 房票用于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二手房出售方在交易完成后,通过区房票承兑中心或房票业务平台申请结算,持票人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结算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房票未用于购房的,可即时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
第十条 房票金额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由区房地产协会推荐和引导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房源入驻房源超市,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购房优惠政策。引导二手房源、房产经纪机构入驻房源超市,鼓励房产经纪机构对持房票购房交易双方减免经纪费用。
第十二条 房票购房补助
房票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由征收补偿政策确定。
房票持有人在家庭户(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之间发生的买卖行为不享受上述购房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房票购房奖励
房票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给予所购房屋价值部分且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5%购房奖励。
房票持票人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外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的,允许使用房票兑付,但不给予购房奖励。
房票持票人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奖励由购房所在地政府支付,具体政策按购房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迁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房票兑付所需资金由房票发行机构根据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按时足额到位,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房票持票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时间按照经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
房票持票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价值按照经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同一楼盘内房屋价款认定。
第十八条 房票持票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是其与销售方之间自主的市场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处理,房票发行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票人利用房票套现。一经发现,取消房票持票人以房票购房的资格,同时取消相关房企进入房源超市资格。基于以上不当行为取得的利益予以返还,并严肃追究涉事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仑征迁〔202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行房票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