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8-21 15:53:0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注:流通领域抽样时,批量存放的代销品中,“同批进货”的产品可认定为同批次抽检产品(即同一被抽查销售者同批进货、执行标准一致、商标一致、型号规格一致,仅是生产日期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同批次产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2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3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4

结构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5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6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7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8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9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GB/T31887.1—2019

GB/T31887.2—2019

10

防火性能

GB 17761—2018

GB/T 5169.11—2017

表2 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识与警示语

GB 42295—2022

2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3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4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5

结构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6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7

电压

GB 42295—2022

8

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

GB 42295—2022

9

互认协同充电

GB 42295—2022

10

布线

GB 42295—2022

11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12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13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14

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

GB 42295—2022

GB/T 4208—2017

GB 4706.1—2005

15

连接

GB 42295—2022

16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GB/T31887.1—2019

GB/T31887.2—2019

17

防火性能

GB 17761—2018

GB/T 5169.11—2017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