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的费率多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3.95%。
2.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3.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4.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省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参照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5.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6.企业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开户登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第二条 主要措施 (五)进一步完善社保登记服务。1.全面推行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网上办理,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办事材料。2.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3.健全数据应用和反馈机制,提升共享信息使用率,在企业在线填报并确认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后,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内部数据流转同步办理企业社保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反馈企业。
7.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如何查询打印本人的参保证明?
线上渠道:可通过“浙里办”、支付宝APP或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社保证明打印”办理;
线下渠道: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网点查询打印。
8.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只需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一次申请,转移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完成,申请后并可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转移业务办理进度。无需提供材料,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怎么办?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2011年7月前)、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注:持港澳台居住证及外国人永居证人员可按上述规定办理延缴业务。)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11.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