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859/2024-20783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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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甬仑市监撤登﹝2024﹞09号

当事人:宁波建锐天裕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9YMXK

住所:北仑区新碶宝山路217号(东一时区大厦)C幢426室;

成立日期:2016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2024年9月12日,本局收到宁波建锐天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申请事项为:撤销2016年7月8日宁波建锐天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锐天裕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赵宏伟称建锐天裕公司向本局提交署期为2016年7月8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赵宏伟”的签字并不是其本人所签,其对建锐天裕公司这次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经查明,2016年7月8日,当事人委托王丹向本局申请设立宁波建锐天裕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赵宏伟,股东为赵宏伟、姜爱国,并提交了公司设立(备案)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公司章程一份、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材料一份以及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一份。本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书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对建锐天裕公司进行了设立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了赵宏伟在公司设立登记前遗失的身份证(2010.09.16-2030.09.16)的复印件,申请材料上赵宏伟的签名亦并非其本人书写。赵宏伟对建锐天裕公司设立登记事宜毫不知情,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建锐天裕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从未参与上述企业的出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以及领取工资福利等后续事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4]文鉴字第150号),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署期为“2016年7月5日”的《宁波建锐天裕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署名“赵宏伟”字样并非其本人所写的事实。

2、2024年9月12日股东赵宏伟提供的撤销设立登记承诺书一份、赵宏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局执法人员对赵宏伟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赵宏伟提供的身份证补办记录一份。以上材料证明赵宏伟对建锐天裕公司设立登记事宜不知情且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建锐天裕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赵宏伟曾在建锐天裕公司设立登记前遗失身份证件并补办了与建锐天裕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有效期不一致的身份证的事实。

3、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公司设立(备案)申请书、章程一份、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丹到本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包含并非赵宏伟本人签署的申请材料、赵宏伟遗失的身份证件在内的虚假材料骗取设立(备案)登记的事实。

4、2024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另一名股东兼监事姜爱国、设立登记代理人王丹邮寄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两份,证明本局已向建锐天裕公司股东兼监事姜爱国、设立登记代理人王丹告知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至调查询问截止日,姜爱国、王丹二人均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5、2024年9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截屏一份,证明本局已将申请人反映的建锐天裕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作了公示。截至2024年10月26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6、2024年10月12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据卷页一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目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217号(东一时区大厦)C幢426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4年10月28日,本局通过官方网站及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2024〕10号),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撤销宁波建锐天裕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8日关于赵宏伟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赵宏伟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

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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