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4-206725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4-206725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宁波华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99号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42****):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 3 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 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319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仑卫公罚告〔2024〕7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