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批产(商)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7 14:47:47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生产、销售企业、检验机构:

认真履行生产、流通领域(商)质量抽查检验职能,切实加强日用消费品和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2024批产(商)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商)品为电热垫、室内加热器、织物蒸汽机、快热式水龙头、暖手器、羽绒服等季节性产品、主流电商平台热销产品、消防产品、工业产品、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燃气具及相关产品学生用品等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现场抽样时,承检机构可以通过我区实体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等)抽取北仑区内销售的商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网络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二、抽样与检验

本次监督抽样(买样)工作由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检验机构共同负责名单内企业不能抽全的,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允许增补名单外相关单位。抽取的样品保质期(有效期)应当满足异议复检的时限需要。检验中因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检验项目未及时获得资质认定的,发现样品失效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检验,书面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判定依据

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的抽样数量、检验项目质量判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相关质量抽检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执行。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以及生产、销售者主动提议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情形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四、检验费用

本次抽查所需经费统一由我局拨付,检验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购买价格以被抽样单位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者被抽样单位近期销售价格为准。购买样品时,应当保留销售发票或收据等凭证。样品购买费用先由承检机构进行支付,局将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结算总抽检费用时统一拨付样品购买费用

五、抽样、检验要求

(一)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文件或本文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抓好日常质量管理,并配合做好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     

(三)抽样时如发现被抽查单位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或因被抽样生产者转产、销售者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核实并如实记录,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验成品库等场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企业情况说明盖章后交局留底。

(四)收到检验机构反馈的企业拒检、销售“三无”产品、无CCC认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线索,科(所)应当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置;对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情况。不能抽到计划内企业样品的,承检机构要提供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在征得局的同意,允许抽查计划外企业的同种(类)产品。

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总局《18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样对象通风报信。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六)承检机构应在12月底前将企业抽检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传给我局,同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不合格报告每式5统一寄至北仑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行政商务中心大楼A412合格报告每式1直接快递给受检单位)。

(七)本次抽查不合格企业的结果确认、异议受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产品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的;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3.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同一生产、销售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已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自抽样之日起未满 6 个月的。

5.其他不得抽样的情形。

联系人:朱威,联系电话:1*******7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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