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内设科室、直属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ODR企业发展、运行及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ODR企业发展、运行及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用,完善消费纠纷在线投诉和处理功能,落实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推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和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企业是自愿申请并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同意,在其监督指导下,借助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的ODR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强化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有关市场经营主体成为ODR企业,提高ODR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努力化解消费纠纷。 第五条 企业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各类ODR企业应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消费投诉处置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减少消费纠纷。 第二章 ODR企业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条 ODR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愿意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二)企业客服售后机构健全,具备以下基础设施:一个相对固定的解决消费纠纷的场所;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一台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一部专用电话;一套受理和处理投诉的工作制度; (三)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客服售后部门员工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等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由辖区市场监管所推荐或企业自愿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成为ODR企业。 ODR企业重点发展对象是上年度投诉量前50名的企业、一定时期内投诉量集中或大量增加的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ODR企业。 第八条 申请成为ODR企业应提交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资质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等),以及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说明(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相关制度、工作流程及承诺等)等材料。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负责对ODR企业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是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实地调查以及综合考评。 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为其开通账号及用户权限;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章 ODR企业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 ODR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平台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 (二)在平台上反馈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三)通过平台定期汇总、报送和分析消费者诉求整体情况; (四)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的培训; (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 第十一条 ODR企业要严格按照受理、处理、反馈等流程处理平台上有关本企业的消费者投诉。 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家具、建材、家电等大型商场,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ODR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以上程序,督促场所内或者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ODR企业应当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平台,查看消费者投诉信息。在平台内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立即通过平台、电话、网络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联系,了解纠纷情况和消费者诉求。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对于通过平台接收的消费者投诉,ODR企业应当根据内部处理机制,在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10个工作日内与消费者完成协商和解并反馈系统。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催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消费者完成和解且不得超期办结。企业与消费者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 结果反馈。ODR企业对消费者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当认真填写处理时间、协商过程、协商方式、协商结果等详细处理情况,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平台,通过平台如实反馈结果。 企业在平台填写的处理情况对该投诉件消费者可见,消费者可以对企业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ODR企业应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努力提升和解成功率,源头化解消费纠纷。 第十五条 ODR企业应建立联络员机制,指定一名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为ODR企业联络员,负责对平台进行日常操作;规模较小的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同为一人。联络员应加入工作联络群,及时接收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ODR企业要及时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变更情况等相关信息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联络员外出或岗位变更,应及时指定接替人员。 第四章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六条 依据法定职能,由局消保科牵头,辖区市场监管所协同做好对ODR企业动态监督、业务指导、信息交流、评价考核、正向激励、动态退出、信息公示等工作,切实确保ODR企业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对ODR企业动态监督。 科所联动,指定专人负责ODR企业管理工作,定期巡访企业,建立在线工作交流群,掌握企业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加强对ODR企业处理投诉情况的抽查、督办、回访等监督检查工作。综合运用行政约谈等指导方式,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对ODR企业业务指导。 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座谈、业务指导、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定期对ODR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消费纠纷处理、平台操作应用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处理消费纠纷的能力。 第十九条 加强与ODR企业信息交流。 局消保科加大对涉及ODR企业的投诉热点、问题商品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力度,通报消费者投诉情况,不定期对ODR企业的投诉情况及和解处置发出工作提醒函,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提示企业注重事前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改进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企业的诚信度。 第二十条 加强对ODR企业评价考核。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对ODR企业的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企业类型制定相应考核细则,科学设置和解率、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定期对平台内ODR企业处理投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实行A、B、C三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ODR企业正向激励机制。 对于通过平台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满意度高的ODR企业,可通过纳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会同新闻媒体宣传、优先推荐评选区消保委“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方式给予激励,充分调动企业通过平台主动解决消费纠纷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建立ODR企业退出机制。 对ODR企业进行动态管理,ODR企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ODR企业资格,关闭该企业在平台的账号及用户权限。 (一)对消费者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在平台上反馈的投诉处理结果严重失实; (三)和解率长期不高,消费者反映强烈; (四)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 (五)具有其他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形; (六)企业停业、注销。 第二十三条 建立ODR企业的信息公示制度。 对于平台上的ODR企业,消费者在平台上提交投诉时,平台页面会自动进行提示,消费者可以直接选择ODR企业进行投诉。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方式公布本地ODR企业名单,使消费者能够及时知晓,随时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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