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流通领域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04 15:42:54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流通领域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领域及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的输入电压不大于250V(直流输入),输出直流电压不大于60V,单端口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有线输出方式的,额定能量160Wh以下的移动电源。

二、抽样要求

实体店:检验样品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三、抽样数量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抽取样品8台,其中5台作为检样;另3台作为备样。

四、 检验依据

表1 执行标准为GB 4943.1-2011的移动电源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发热要求

GB 4943.1-2011

2

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

GB/T 35590-2017

3

转换效率

GB/T 35590-2017

4

输出电压

GB/T 35590-2017

5

短路保护

GB/T 35590-2017

6

碰撞

GB/T 35590-2017

7

自由跌落

GB/T 35590-2017

8

无线电骚扰

GB/T 35590-2017

9

过充电

GB 31241-2014

10

常温外部短路

GB 31241-2014

表2 执行标准为GB 4943.1-2022的移动电源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接触温度限值

GB 4943.1-2022

2

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

GB/T 35590-2017

3

转换效率

GB/T 35590-2017

4

输出电压

GB/T 35590-2017

5

短路保护

GB/T 35590-2017

6

碰撞

GB/T 35590-2017

7

自由跌落

GB/T 35590-2017

8

无线电骚扰

GB/T 35590-2017

9

过充电

GB 31241-2014

10

常温外部短路

GB 31241-2014

11

材料、元器件和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

GB 4943.1-2022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五、判定规则

5.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35590—2017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六、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

七、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九、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