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859/2023-191252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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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 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

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甬仑知法裁字〔2023〕1号

 

请求人:黄认识

住所:***

请求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海伦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龙潭山路36号

委托代理人:程晓明 宁波奥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郑之杰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案由:“一种蜂窝式钢琴铁板”(专利号:ZL201920861656.0)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蜂窝式钢琴铁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920861656.0,以下简称为“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330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20236月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通过视频参加口审,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口审。

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请求人名称为“一种蜂窝式钢琴铁板”,专利号为ZL201920861656.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蜂窝式钢琴铁板”,专利号为ZL201920861656.0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20年922日获得公告授权。202116日,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3月1日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目前该专利正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其网页上展示了请求人的专利技术,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本局请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被请求人辩称:1.被请求人所制造的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请求人身份信息、涉案专利证书及评价报告;证据2,涉案专利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证据1至2拟证明请求人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第二组证据:证据3,被请求人主体信息及“罗瑟钢琴官网”(网址:http://www.roslerpiano.com)截图,拟证明被请求人存在制造、使用、销售的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其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请求人与“罗瑟钢琴官网”存在关联。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出证据如下:1.罗瑟品牌钢琴是捷克“PETROF”公司的子品牌,蜂窝状铁板是其品牌的一个特征,并提供了1933年起生产的相关钢琴信息;2.被请求人与捷克“PETROF”公司合作时,该公司于2005年提供的样品即为蜂窝状铁板,并提供样品图片;3.被请求人于2015年开始制作罗瑟品牌蜂窝工艺的铁板,并提供相关新产品委托单,所制造的涉案产品远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请求人的质证意见为:被请求人提供的图片无法确认图片具体拍摄时间,无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证明,证据缺乏真实性。

经本局审查,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证据1至2,系涉案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及缴纳年费的资料,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局予以确认。证据3中,罗瑟钢琴官网(网址:http://www.roslerpiano.com)首页显示有“浙公网安备 33020602000308号,根据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罗瑟钢琴官网的开办者名称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备案号“33020602000308”,联网备案时间“2018-05-21”,且根据该网站“联系我们”一栏显示生产商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证据罗瑟钢琴官网与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

但是证据3中,该网站截图证据只显示了所展示钢琴铁板使用了蜂窝技术,请求人未对截图所示钢琴铁板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未证明截图所示钢琴铁板包括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述蜂窝式小孔开设在与低音弦枕筋和/或中音弦枕筋、低音弦枕筋和/或其他受力筋   、中音弦枕筋和/或高音弦枕筋、中音弦枕筋和/或其他受力筋、高音弦枕筋和/或其他受力筋的距离大于1.2cm的位置”等全部技术特征。对此,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这一基本原则,请求人所提出证据,未证明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应承担举证不能或不利的后果,即无有效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兴业大道2号A413室

邮编:315800

联系电话:0574-89383903

 

                           合议组长: 

                           审 理 员:蔡慧娟

                           审 理 员:  煜

                           书 记 员:杨子慧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3615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 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 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