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06002955337J/2023-19490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3-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索引号 12330206002955337J/2023-19490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3-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北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北仑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仑区 农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供合〔2023〕10号

各街道农合联,甬丰农资公司,区联社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北仑区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供应,调控稳定市场,根据北仑区域实际,特制定《北仑区农资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北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北仑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北仑区农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农资市场价格,保障救灾化肥、农药应急需要,规范北仑区农资储备(以下称农资储备)管理工作,参照《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资储备为化肥、农药储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资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农资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农资储备分为春耕化肥储备(以下称淡季储备)、救灾化肥、农药储备(以下称应急储备)。

第五条  农资储备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北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区供销社)负责农药、化肥的储备和承储管理。

第六条  农资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区供销社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储备品种、规模

第七条  针对农业生产需求,由区供销社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区供销社确定区级农资储备规模。

第八条  农资储备规模统筹考虑全区农业生产需要和省、市农资储备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储备规模为:

淡季储备:化肥230吨,主要品种:氮肥(不低于任务量30%),磷肥、钾肥、复合肥(不高于任务量70%)。

应急储备:化肥200吨,主要品种:氮肥30吨、磷肥60吨、复合肥110吨;农药10吨,主要品种:除草剂6吨、杀菌剂4吨。

第三章 储备时间

第九条  农资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3年。

第十条  年度承储时间:淡季化肥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急化肥储备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应急农药储备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区级农资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市范围内具备化肥、农药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近三年年均化肥销售8万吨以上,农药销售2000吨以上。

(四)在大市范围内有较完善的化肥、农药经销网络。

(五)具备与承储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六)未因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或造假等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七)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

第五章 储备任务管理及履行

第十三条  承储仓库应标注“北仑农资应急储备仓库”。

第十四条  根据台风、洪涝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等灾害对全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区供销社决定动用应急储备化肥、农药。

第十五条  应急储备化肥、农药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救灾投放时应标明“北仑区救灾储备化肥(农药)”字样;投放后,承储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库存。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全区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化肥市场价格,承储企业淡季储备化肥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在全区的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年度储备时间内月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

第十七条  应急储备化肥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库点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

第六章 储备补助

第十八条  区供销社对承储企业实行定额包干,每年补助15万元。

第十九条  区供销社在年度储备开始前制定年度储备绩效考评办法。在年度储备期结束后根据考评得分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需每月区供销社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级农资储备监管机制。区供销社对承储企业储备情况进行检查,每储备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

(一)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二)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三)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区供销社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补助资金予以追缴,3年内不得参与全区农资储备承储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农药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