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区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03 16:11:49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一、工作背景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更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抻,落实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区对河道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沿江河开发活动和临水建筑物日益增多。特别是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河道两侧利用程度较高。长期以来,由于河道岸线范围不明,功能界定不清,管理缺乏依据,部分河段岸线无序、过渡开发,对河道行(蓄)洪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地破坏了河流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水利部于2014年印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要求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2016年5月,省水利厅颁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明确对列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名录的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因此,严格划定、落实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已成为今后河道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北仑位于宁波东部,三面环海,濒临东海,北临杭州湾,南临象山港。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21°38′50″至122°11′00″,北纬29°41′30″至30°01′00″之间。东部峙头洋面与普陀区交界;南部梅山港洋面与普陀区、鄞州区交界;西部自甬江至象山港洋面与鄞州区接壤,陆地边界线勘定全长44km;西北部以甬江中心线与镇海区交界;北部金塘洋面与大榭开发区和舟山市交接。区域陆域面积为614.47km2。

北仑区境处宁绍平原东端。地形西北和中部为丘陵和平原间隔地区,其丘陵属天台山余脉,以太白山为起点,主山体向东走向,为北仑区主山区;另一条诸山总称灵峰山,基潜入海域,分布一群岛礁。由灵峰山体相隔,山以西称长山平原,与鄞东平原连成一体,地坪高程2~3m。山以东为大碶、柴桥平原。越柴桥之狮子岭、昆亭岭、庙岭和黄土岭为东南丘陵岛屿,称穿山半岛。半岛南北两侧棋布大碶、梅山等岛屿20余座。环海山间有峡谷平原,系洪积和海积形成。冲积、坡洪积平原,分布在上傅、上阳等处,形成较宽广的山间谷地。滨海湖沼平原,主要是大碶平原的高塘、大碶、霞浦一线以南地带,地势平坦、地坪高程2~3m。滨海海积平原,主要是高塘、大碶、霞浦以北地带,大榭岛、梅山岛、穿山半岛有小面积分布。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开展北仑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编制工作(本次划界不含大榭)。

二、河道概况

北仑区共有河道652条,河道总长约798.38km,水域面积约18.95km2。包括平原水网地区平均河宽5m以上的河道及山区起点断面以上集雨面积大于1km2的河道。

三、划界范围和任务要求

任务要求为确定河道的管理范围线,同时确定设立公里桩、界桩和告示牌的数量及其地理位置,并将上述内容绘制于底图形成划界成果。

四、划界依据

4.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 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6、《浙江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7、《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 年)

8、《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

9、《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 年 8 月修订)

10、《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 年)

4.2 相关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

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2、《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5、《河道建设规范》(DB33/T614-2016)

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7、《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号)

8、《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发〔2015〕59 号)

9、《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 号)

10、《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 号)

11、《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浙河 管〔2007〕10 号)

12、《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2007)

13、《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指南(试行)》(2016 年 8 月)》

14、《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技术导则》(2018 年 4 月)

五、划界原则

1、协调一致原则:划界应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控规、单元详规中的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与衔接,以便于实施与管理。若工程划界与相关规划有冲突,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2、尊重历史的原则:当划界需求与历史遗留问题相冲突时,以尊重历史为准。

3、以人为本的原则: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可与城市绿地规划相结合,在绿线以内,在不影响水域功能的前提下,水域形态可适当调整。

4、可控原则:为便于主管单位今后对工程的有效管理,现状占地线

起始点及转角均标出控制点及控制点坐标。

5、可操作性原则:划界方案成果是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划界成果应便于操作。

6、公众参与的原则:划界方案确定后,应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技术人员、民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六、界限划定

6.1 划定依据

为加强对河道堤防等各类水利的管理保护及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2007 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及指导标准,主要如下。

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

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

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

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2、《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 年)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 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 位确定。

3、《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技术导则》(2018 年 4 月)

有堤防河道划界标准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主要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划定:

一级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划界基准线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的外边连接线;二、三级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划界基准线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的外边连接线;四、五级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划界基准线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的外边连接线(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

一至三级海塘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划界基准线起三十米的护塘地的外边连接线;四至五级海塘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划界基准线起二十米的护塘地的外边连接线;有护塘河的海塘应当将护塘河划入管理范围。

图 6-1 有堤防、无规划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图 6-2 有堤防、有规划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无堤防河道划界标准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 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图 6-3 无堤防、无规划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左:平原地区河道、右:其他地区河道)

图 6-4 无堤防、有规划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6.2 划界方案

管理范围线:北仑区共有河道652条,河道总长约798.38km。根据《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技术导则》,38条县级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线为临水线外不小于5m,其余县级以下一般河道2m。其中,甬江、小浃江以及36条县级河道已完成划界工作。

七、界桩、公里桩、告示牌布点

7.1 界桩点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指南(试行)》要求,界桩布设于管理范围边界位置,直线段≥1处/km,非直线段适当加密;各拐点处1个。已有明显界限,如围墙、河道、公路等,且与管理范围重叠的,可不设置。

界桩点采用石材,形状为六角棱柱体,高1300mm,宽180mm, 立面从上至下分别标注水利标志、后大河界等信息。

7.2 公里桩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指南(试行)》要求,公里桩布设于里程整数位置。本次公里桩每1km河段于河道左右岸管理范围线上布设。 

公里桩采用石材,下部基座为长700mm、宽250mm、高400mm,上部碑体为长600mm、宽100mm、高50mm,碑体从上至下分别标注水利标志、河道名称及公里数。

7.3 告示牌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指南(试行)》要求,告示牌需布设在工程区域及其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醒目位置。本次告示牌于河道左右岸管理范围线上布设,主要布设在居民点等醒目位置。

告示牌采用不锈钢管或热镀管及铝反光面板,规格为 2300mm×1600mm、面板 1500mm×1000mm。告示牌正面标书政府告示,反面为有关水法律法规宣传标语。

附件:北仑区区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图纸部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