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北仑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第一批实行申报承诺登记的区域白名单(以下简称“区域白名单”)
所在街道 | 住所(经营场所) | 责任单位 |
新碶街道 | 新碶街道明州路768号 | 新碶街道招商中心 |
新碶街道 | 新碶街道大港二路69号 | 新碶街道招商中心 |
大碶街道 | 大碶街道庙前山路178号1幢1号,2幢1号 | 大碶街道办事处 |
柴桥街道 | 柴桥街道环镇北路52号 | 柴桥街道办事处 |
柴桥街道 | 柴桥街道白云北路73号7幢1-9号 | 柴桥街道办事处 |
小港街道 | 小港街道渡口南路177巷216号一层 | 小港街道办事处 |
戚家山街道 | 戚家山街道环山路8号 | 戚家山街道办事处 |
白峰街道 | 白峰街道枫江路1339号17、18、19幢 | 白峰街道办事处 |
郭巨街道 | 郭巨街道福民路77号 | 郭巨街道办事处 |
梅山街道 | 梅山街道七星路88号1幢501室 | 梅山经济发展中心 |
梅山街道 | 梅山街道港航路1号 | 梅山经济发展中心 |
梅山街道 | 梅山街道梅中路35号 | 梅山街道办事处 |
大碶街道 | 宁波保税区南区曹娥江路16号 | 甬保经济发展中心 |
大榭街道 | 大榭街道滨海南路111号东楼 | 大榭经济发展中心 |
春晓街道 | 春晓街道听海路566号 | 春晓街道办事处 |
二、建筑物负面清单
违法建筑房屋;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城镇居民住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建筑。
三、行业负面清单
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动物养殖;宠物经营;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再生物资回收;废旧物资回收;餐饮业(除小食杂、小餐饮);居民服务业;洗染、洗浴、住宿、教育培训、体育健身运动(含棋牌)、网吧、机动车修理、维护、清洗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或者有污染、扰民、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民宿服务;养老服务;商务秘书业;电镀、漂染、印花、洗选、造纸、喷涂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制造加工行业;其他制造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区域白名单》地址的除外);类金融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区域白名单》地址的除外);仓储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区域白名单》地址的除外)。
四、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各类专业市场举办者主体登记。
五、以下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使用其住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
行业 | 经营范围表述 | 参考市场经营 主体名称 |
4310金属制品修理 | 金属制品修理 | xxxxx修理部 |
4320通用设备修理 | 通用设备修理 | xxxxx修理部 |
4330专用设备修理 | 专用设备修理 | xxxxx修理部 |
4350电气设备修理 | 电气设备修理 | xxxxx修理部 |
4360仪器仪表修理 | 仪器仪表修理 | xxxxx修理部 |
4390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 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 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 | xxxxx修理部 |
8010家庭服务 | 家政服务 家宴服务 病人陪护服务 | xxxxx家庭服务部 |
8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 xxxxx修理部 |
8122通讯设备修理 | 通讯设备修理 | xxxxx修理部 |
8129其他办公设备修理 |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 xxxxx修理部 |
8131家用电子产品修理 | 日用电器修理 | xxxxx修理部 |
8132日用电器修理 | 日用电器修理 | xxxxx修理部 |
8211建筑物清洁服务 | 建筑物清洁服务 | xxxxx清洁服务部 |
8219其他清洁服务 | 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 xxxxx清洁服务部 |
8090其他居民服务业 | 代驾服务 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 | xxxxx代驾服务部 xxxxx生活服务部 xxxxx安装维护部 |
六、其他登记文书规范详见附件
附件:1.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内)
2.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外)
3.住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知情同意书
4.住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5.关于同意将无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6.关于使用无产权证明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承诺书
附件1
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内)
市场经营主体名称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街道 |
房屋所有权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房屋出租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市场经营主体联系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是否有房屋产权证 | □有 □无 | 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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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自有 □转租且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
房屋用途 | □工业 □商业 □其他(请补充填写 ) |
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使用面积 |
|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且真实填写《北仑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且该住所(经营场所)为市场经营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不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4.已知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征收补偿的依据。 5.已知悉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的房屋用途要求。 6.已知悉若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备案)审批的,住所(经营场所)需符合许可证(备案)审批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7.对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惩戒。 申请人签字(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白名单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其经营者/普通合伙人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其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5.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8.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有房屋产权证、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房屋用途栏的□中打“√”。
9.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0.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存在虚假行为的,登记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提交虚假材料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2
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外)
市场经营主体名称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街道 |
房屋所有权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房屋出租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市场经营主体联系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是否有房屋产权证 | □有 □无 | 产权证号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自有 □转租且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
房屋用途 | □工业 □商业 □其他(请补充填写 ) |
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使用面积 |
|
1.申请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且该住所(经营场所)为市场经营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不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4.已知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征收补偿的依据。 5.已知悉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的房屋用途要求。 6.已知悉若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备案)审批的,住所(经营场所)需符合许可证(备案)审批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7.对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惩戒。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实址照片 |
填写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白名单区域外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其经营者/普通合伙人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其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5.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8.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有房屋产权证、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房屋用途栏的□中打“√”。
9.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0.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存在虚假行为的,登记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提交虚假材料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3
住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知情同意书
本人作为该建筑物的利害关系人,对该建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宜知情且同意。
附件4
住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经营主体名称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业主及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商事登记,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及从事的经营项目事宜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如日后因经营原因导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投诉或者反对,将无条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三、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环境和正常生活秩序等生产经营活动。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为本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将被视为提交虚假登记申请材料,本业主及市场经营主体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
注:
1.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名;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单位盖章。
2.申请人签署说明: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名,已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还需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也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年 月 日
1.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4.已知悉若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备案)审批的,住所(经营场所)需符合许可证(备案)审批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对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已征得全部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6.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