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576/2022-166120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2-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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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科协〔2022〕5号

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博士集聚行动计划,加快构建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和高校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服务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建设,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科协联合制订了《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4月15日      

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博士等高端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规范博士创新站的体系建设,提升博士创新站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协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博士创新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科协发〔2021〕14号)和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协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博士创新站建设的通知》(甬科协〔202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站是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以博士英才为依托,通过博士和企事业单位建站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迭代升级、技术人才培育、科技项目申报等,解决企业缺技术、缺人才难题,有效打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流动通道,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重点围绕北仑区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新型功能材料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等,集聚一批博士英才,引进转化一批技术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培养一批技术人才,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北仑区博士创新站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仑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合作项目,能为博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及其它生活后勤保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2.人才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来宁波工作不到5年的青年博士人才,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工作责任心,有能力承担企事业单位提出的科研课题或技术需求。每名博士领衔的博士创新站一般不超过1家。

3.建站企事业单位与至少1名符合建站条件的博士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博士创新站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博士创新站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全年进行申报受理。

第六条 博士创新站建设和认定工作由北仑区科协牵头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申请建站的企事业单位向北仑区科协提出建站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北仑区院士专家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专家和考察意见提出候选名单。    3.认定:北仑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建站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在认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行政处理的;

4.其他不应当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建站企事业单位是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主体,负责博士创新站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博士创新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提交北仑区科协备案。

第九条 博士创新站认定后次年起,每年由区科协牵头,对博士创新站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 博士创新站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博士创新站”称号:

(1)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2)建站博士评价反馈差,主动要求取消的;

(3)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新建博士创新站,给予一次性3万元以内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建站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过程性激励,对年度认定为区级示范创新站,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事业单位建站的除外),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对运行管理规范、项目合作成效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博士创新站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博士创新站。对创新业绩突出、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建站人才,优先推荐申报青年科技奖,国家、省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等人才计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博士创新站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区级奖励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站的硬件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活动等,建设单位应该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并提供台账记录等证明,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