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341/2022-166791 | ||
组配分类 | 招投标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财政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341/2022-166791 |
组配分类 | 招投标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当事人:绮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邵飞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道路扬尘在线监测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150138G-BL095)”投诉案处理过程的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参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道路扬尘在线监测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其投标响应时提供4本证书,其中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350219E2011ROM)经查证于2020年7月21日被撤销,投标当时已失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350217Q30001ROM)、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350118ISM0077R0M)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352018ITSM048R0CM)经认证证书出具单位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书面证实未曾颁发。
以上事实已经由当事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证书网站查询资料、证书颁发机构提供的真实性函询材料、当事人法人代表、投标授权人以及副总经理(业务负责人)的现场问询笔录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得到证实。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法应予惩处。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仑财罚告字〔2022〕第001号),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了行政处罚公开听证。根据公开听证记录及补充调查结果,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成立,维持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31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5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当事人中标无效。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户名: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3101984136050008613;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仑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财政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