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宁波市美丽宁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甬美丽办发〔2021〕8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我办制定了《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
北仑区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要求,扎实推进2021年我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3%。
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一)推动涉土源头精准防治
1.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溯源控源。
(1)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源解析”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我区中重度污染耕地“源解析”试点工作,并通过市局专家的审查,最终结果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土壤办(见附件1)。(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参与)
(2)按照“边查边治、应控尽控、能断尽断”原则,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和还田淤泥等各类污染源,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明确逐个污染源的控源时限、控源措施和责任单位。经“源解析”查明存在非地质背景污染源的,应当在完成“源解析”后3个月内出台相应控源(断源)计划(方案)。(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责任。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将列入“优先管控名录”(见附件2)的在产企业,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2021年重点单位名单督促完成以下工作:
(1)2021年9月底前,所有重点单位涉及《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均要在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落实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定期报告要求,督促重点单位按年度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见附件3)。(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督促重点单位按要求制订用地土壤(地下水)监测方案,列入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的重点单位,参照已编制的布点采样方案,选择合理点位和指标开展采样检测;未列入调查的重点单位,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经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执行。上述布点采样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及时上传“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督促重点单位按确定的自行监测方案,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自行监测并按要求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4)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1号)要求,督促重点单位于2021年11月底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排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报备等法定要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农用地分类管理
1.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全面落实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要求。2021年11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模式和示范样板,完成省级下达的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任务。加强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调查和分类管理,从2021年起,各地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为新垦耕地项目验收内容。(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参与)
(三)扎实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优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
(1)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理。(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参与)
(2)推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监管衔接。严格落实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的土壤污染强制性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制度。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时间为准)的地块,应当在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及时将变更地块规划图斑、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和使用权人(或做地单位)等信息与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所通报的地块信息,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落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修复等要求,并及时将有关结果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不得核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农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调查核实无工业生产历史、用地土壤无被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各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及用途变更环节信息共享内容见附件4。(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3)对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调查报告应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参与)
2.提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水平。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根据地块污染风险程度,各地应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清理遗留污染物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措施。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重点督促落实设立公告牌、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异地处置跟踪监控、二次污染防治等措施。(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加强工业地块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管控。根据国家要求,2021年11月底前,9家(见附件5)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在产企业均要启动管控(治理)方案编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方案编制的督促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抓好落实,并通过市局组织的评审。上述管控(治理)方案编制大纲,由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订。(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条线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区土壤办要头抓总、协调各方,加强约束性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考评。落实重点目标任务按月调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区土壤办按月向市土壤办提供重点目标任务进展、12月上旬提供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具体见附件6、附件7和附件8。(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二)加强环境监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配合上级部门将《土壤法》有关“重点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监测”要求,纳入环境监测年度工作,制定年度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点位布设、监测频次、检测指标、数据分析等要求。2021年11月底前,监测点位覆盖所有重点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按照“十四五”至少完成1轮监测的要求,确定并完成2021年度监测任务。组织完成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年度任务。(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严格执法监管。将重点单位落实《土壤法》相关义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要求的,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向土壤、地下水渗排偷排污染物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依法查处违规开发或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把关,从2021年起,委托第三方对布点、采样检测等合规性进行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以重点单位和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重点,组织开展“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活动(公开信参考模板见附件9),全面告知法定义务。结合各类企业环保业务培训,继续做好重点单位的普法教育,促进重点单位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防治污染水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附件:1.2021年度北仑区耕地污染“源解析”成果材料清单
2.土壤污染优先管控名录(第一批)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表(2021年)
4.宁波市2021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
5.北仑区地下水污染重点企业清单(第一批)
6.北仑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进展情况表
7.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情况表
8.污染地块修复重点项目进展表
9.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