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1-14559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1-145597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为加强流通领域童装、童鞋类商品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二)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进货、销售、库存数量等相关资料。
(三)从被抽检人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待销商品中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二、抽检时间
2021年4月~2021年5月。
三、承检单位
本次抽检由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中纺标检验有限公司(负责样品检验和报告出具、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局完成检前、中、后的抽样、对接等全程任务)承担本次的抽样检验工作。
四、商品范围
童装、童鞋各15批。
五、抽样地点
宁波市北仑区内经营各类童装、童鞋类的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
六、抽样规则
1、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商品的场所(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2、抽样数量:
童装:抽取同类型、同款式、同货号样品3件,其中2件作为检样,1件作为备样;
童鞋:抽取同类型、同款式、同货号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样,1双作为备样;
3、其他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单位和经销单位双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初检样品和复检样品均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备样封存于经销单位处,经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并不得私自拆样,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七、检测标准及依据
1、童装检测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2849-2014《针织T恤衫》
GB/T 26385-2011《针织拼接服装》
GB/T 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0-2019《针织休闲服装》
FZ/T 81014-2008 《婴幼儿服装》
FZ/T 73026-2014《针织裙、裙套》
FZ/T 73029-2009《针织裤》
FZ/T 73043-2012《针织衬衫》
FZ/T 73045-2013 《针织儿童服装》
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牛仔服装》
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童鞋检测标准: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QB/T 4546-2013《儿童皮凉鞋》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T 28011-2011《鞋类钢勾心》
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
QB/T 2880-2016《儿童皮鞋》
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
等
3、依据:
GZ181901婴幼儿及儿童服装113-2020《浙江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201儿童皮鞋188-2020《浙江省儿童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202儿童皮凉鞋370-2020《浙江省儿童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5401旅游鞋370-2020《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八、检测项目及报价
表1:童装检验项目收费明细表
测试项目 | |
标识 | |
2. | 纤维成分含量 |
3. | 甲醛含量 |
4. | PH值 |
5. | 异味 |
6.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24种) |
7. | 耐水色牢度 |
8. | 耐汗渍色牢度(酸碱) |
9.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10.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11. | 耐唾液色牢度 |
12. | 燃烧性能 |
13. | 邻苯二甲酸酯 |
14. | 重金属(铅、镉) |
15. | 附件抗拉强力 |
16. | 附件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
17. | 绳带要求 |
18. | 包装中金属针等锐利物 |
19. | 产品中金属针等锐利物 |
20. | 耐久性标签位置 |
21. | 起毛起球 |
22. | 撕破强力 |
23. | 顶破强力 |
24. | 裤后裆缝接缝强力 |
表2:鞋类检测项目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测试项目 |
甲醛 | |
2.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3. | 感官质量 |
4. | 鞋类标识 |
5. | 粘合强度 |
6. | 拉出强度 |
7. | 耐折性能 |
8. | 剥离强度 |
9. | 鞋跟硬度 |
10. | 鞋跟结合力 |
11. | 耐磨性能 |
12.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13. | 异味 |
14. | 重金属(砷、铅、镉) |
15. | 六价铬 |
16. | 富马酸二甲酯(GC-MS-MS法) |
17. | 领苯二甲酸酯 |
18. | 橡胶部件中的N-亚硝基胺(婴幼儿鞋) |
19. | 钢勾心 |
20. | 锐利边缘 |
21. | 锐利尖端 |
22. | 小附件抗拉强力 |
注:此上项目会根据吊牌明示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项目的选测。
九、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的判定原则
经检验,若该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该抽查产品不合格。
十、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抽检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检人应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复检工作由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相关单位承担,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十一、工作要求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备样封存在经销单位。
2、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由承检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样品处理要求:本次产品所有检验项目都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