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北仑区人民政府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8日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衔接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17〕1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宁波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含梅山,不含保税区、大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新建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实行基准收费标准政策。 基准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临时建筑每平方米70元;物流建设项目(需在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每平方米60元。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予以补缴差额部分。 第七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填列的建筑面积扣除相应免征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办理时间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前。 第九条 原则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或退付:差异在±3%范围(含3%)以内的,不补、不退;差异超过±3%的,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建筑面积差异办理补缴或退付手续,孳息不补不退。办理退付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转交财政部门办理退付。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未按规定及时补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催告后仍未缴纳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录入相应诚信系统。 第十三条 2020年1月1日后在全市统一挂牌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参照本办法补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8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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