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5 09:04:57 来源:区府办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区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相关数据测算,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已经达到机动车排放量的近六成。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机械排放污染管控,基本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4.《宁波市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甬美丽办发〔2020〕12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和有关说明

(一)管理对象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顺时针从大碶疏港高速-进港路-辽河路-泰山路-长江路-云台山路-中河路-坝头路-大碶疏港高速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有关要求

1.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可以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环保平台”)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非道机械所有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非道机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排气烟度项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检抽查工作,对非道机械的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后续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机械的使用管理。

(四)实施时间

根据工作安排,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解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副局长 林良宽

联系方式:0574-8678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