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合法利益,促进各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发展,2014年10月,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仑政〔2014〕63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确定村发展留用地年度货币补偿价格现行标准为:工业留用地6500元/亩/年,商服留用地东部区域(柴桥、白峰、郭巨、春晓、梅山)为7000元/亩/年,西部区域(新碶、大碶、小港、戚家山、霞浦)为7500元/亩/年。
自2015年至今,我区村发展留用地年度货币补偿价格未予调整。对照当前我区土地市场租金收益情况,原《意见》中确定的年度货币补偿价格已不符合目前市场实际。各村集体要求提高年度货币补偿价格的意愿较为强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连续多次在“两会”上呼吁调整。结合北仑区近年土地出让价格及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税费等各种因素,拟定本次调整方案。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文件精神,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若干意见》(仑政〔2014〕63号)的基础上,制定本通知。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全区村发展留用地年度货币补偿价格标准在现行标准上调了1500元/亩/年。具体标准为:工业留用地8000元/亩/年,商服留用地东部区域(柴桥、白峰、郭巨、春晓、梅山)为8500元/亩/年,西部区域(新碶、大碶、小港、戚家山、霞浦)为9000元/亩/年。上述村发展留用地补偿标准调整自2020年度结算时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解读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副局长 柳勇
联系方式:0574-8928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