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要求,现将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1.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见附件)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执行。其中《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
2.未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执行,但法定授权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3.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继续由原受理部门查处。
4.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此前我区发布的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范围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可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查看,链接为:http://www.bl.gov.cn/art/2020/12/4/art_1229054627_1627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