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仑政办〔2015〕16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北仑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北仑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文化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仑政办〔2015〕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共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列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加强和促进我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图书馆分馆补助。
(二)优秀业余文艺团队补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补助。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补助的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对建成的各街道图书馆分馆,每年根据《北仑区图书馆分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给予1-5万元的补助。
(二)依据 “区文化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0年6月11日)精神,每年给予北仑海晨业余艺术团60万元的补助,给予海晨业余艺术团招聘下派的文化员所在街道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给予浙江省美协漆画基地暨中国美协漆画艺委会北仑创作中心(设在北仑海晨业余艺术团)建设15万元补助,用于日常管理、活动组织。按年度预算总额,根据活动参与率和活动效果对获得优秀的基层业余文艺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对优秀文化志愿者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补助。
(三)非遗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助;上述对项目、基地的补助金额,下一级列入上一级的,补助金额分别为等级间的差额。
2.现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基地,能正常开展传承、教学、展演等工作,经区年度考评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补助;年度考评优秀的,补助金额相应翻倍。区级综合传承基地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万元补助;优秀的给予2万元补助。如相关项目当年度由上级单位抽查进行专项考评,其结果直接为区年度考评运用,不再另行考评。
3.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上述补助金额,下一级列入上一级的,补助金额分别为等级间的差额。现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经区年度考评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补助;年度考评优秀的,补助金额相应翻倍。如相关传承人当年度由上级单位抽查进行专项考评,其结果直接为区年度考评运用,不再另行考评。
4.经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且被市级以上(含)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年度考核的重要新设项目、基地或个人,在上述1.2.3项的标准范围内,给予一定金额补助。
第五条 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度部门预算,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度。若当年预算不足的,按比例削减补助标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各街道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负责本街道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考核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拟补助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八条 凡是符合补助条件的各街道、各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可凭据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无误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经区财政局审批后予以拨款。
第九条 预算执行期间,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新增资金需求,统一列入项目库,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形成的结余和结转资金,按照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和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详见附件1),并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接受审计、检查部门的监察检查。
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北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北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仑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文体〔2016〕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