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要求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及随文报送的《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先进光刻胶原材料及配套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建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原则同意你公司先进光刻胶原材料及配套材料产业化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北仑区柴桥临港产业园横中路北(北仑区BLZB21-02-24b地块、北仑区BLZB21-02034地块)。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书可作为你公司进行本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公司拟投资35000万元,设立“先进光刻胶原材料及配套材料产业化项目”,为光刻胶项目配套。项目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临港产业园横中路北(北仑区BLZB21-02-24b地块、北仑区BLZB21-02034地块),总用地面积45391平方米,其中新增用地面积33391平方米。本项目为第一阶段建设,第一阶段用地19000平方米,新增建筑物占地面积7028.68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16545.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光刻胶及配套原材料生产车间、原料/产品仓库、生产辅助用房及管廊。本项目的建设规模为年产1000吨光刻胶稀释剂及137.7吨光刻胶配套材料,其中各类光刻胶配套材料均为自用,作为企业后续光刻胶的生产原料。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ArF(193nm)光刻胶产品25吨、光刻胶配套高纯试剂45吨、光刻胶稀释剂1000吨、光刻胶配套材料137.7吨。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大孔树脂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6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四)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雨贮存、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企业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本项目新增COD0.147t/a、氨氮0.005t/a。本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超出已交易指标量,需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实际排污之前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