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仑市监〔2020〕91号)
发布时间:2020-08-05 11:11:05 来源:区府办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房地产)单位、市场监管所(梅山办事处)、区建管站、区安质站、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个最严”要求、省食安办《2020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建筑工人饮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

近年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强化监管,密切合作,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有些建筑工地集中用餐基础设施相对简陋、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食堂从业人员还存在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建筑工人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聚焦“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三个地”的政治担当,认真部署,严格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建筑工地食堂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建设单位要重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单位进场建设工地食堂时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帮助。督促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对建筑工人进行供餐。施工单位将工地食堂对外承包托管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仍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筑工地食堂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对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等做到单单留存。不得采购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及非食用产品,避免加工制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建筑工地食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格生熟分开,严防食品交叉污染;清洗消毒餐饮具,并保持清洁按要求存放;厨房和就餐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厨房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配备食品留样设备设施,规范留样管理,并做好记录。

(二)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强化对许可、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介入展开调查,做好应急处置。

(三)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区安质站、区建管站要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地食堂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工地食堂发生重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予评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

三、加强协同,从严管控

(一)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施工单位设立建筑工地食堂必须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的建筑工地食堂必须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后方可经营。建筑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供餐,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主动申请注销。对未设立建筑工地食堂的,施工单位要选择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资格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严禁向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在许可现场核查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对消毒、留样、“三防”等设施设备配置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要求增配。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区安质站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筑工地食堂要及时暂停供餐,对问题单位及时跟踪复查清零销号,形成闭环管理。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超有效期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依法处理。建筑工地食堂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在施工单位中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进行约谈。

(三)加强信息通报及示范引导。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区安质站、区建管站要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要及时向区安质站通报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区安质站要及时向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通报新开工建筑工地登记信息以及对建筑工地食堂的巡查情况。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发布建筑工地食堂红黑榜、现场观摩示范单位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其他单位自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健全预案,有效处置

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区安质站要加大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控制和妥善处置,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和损失。建筑工地食堂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区安质站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请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安排专人于 9月17日前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管科。

联系人:傅秋红,联系电话:89383896。

附件: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5日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内容

项  目

数  量

检查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联合执法(次)


检查工地食堂(家)


其中:

有证(家)


无证(家)


发现问题(个)


整改完成(个)


信息宣传

公众号信息(篇)


新闻媒体信息(篇)


政务网站发布信息(篇)


培训情况

培训家数(家)


培训人数(人)


查处情况

责令整改(家)


立案查处(起)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公安(起)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