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推进北仑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20〕37号)
发布时间:2020-06-29 19:52:55 来源:北仑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推进北仑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仑政办〔2018〕19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经2020年6月28日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重新发布文件根据机构改革涉及的机构名称、职责变化等对原文件相应内容进行调整。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关于推进北仑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3月8日仑政办〔2018〕19号文发布,根据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推进北仑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三改一拆”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目标任务及工作范围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清全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权利状况,梳理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确权登记发证行为,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档案资料等数据信息,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图、数、档一体的动态更新。

(二)工作任务

以不动产登记发证相关政策为依据,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2017年底前,先以霞浦街道为试点,探索适合我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技术方法和实现路径,并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2.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率达到70%以上。

3.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本次工作,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范围

北仑区集体土地上所有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其中列入区政府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只进行权籍调查,暂缓确权登记。

三、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分阶段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农民先行具结,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出具证明,经所在街道国土所、城建科审核,报街道审定,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现行建房条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上报街道,在对规定可批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处罚标准按补办土地面积20元/平方米),同时按规定要求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未按已批准规划建房的,允许按不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以及超过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经依法批准并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63号)直接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确权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先地后房、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的原则,有序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1.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如村委会办公用房、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应当依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后,按下列不同历史阶段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资规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处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涉及违法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理:

①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可以认定为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

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需再利用的,则对用地按照25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对地上建筑物同时予以没收。若需对建筑物确权登记的,由其提交第三方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报区住建部门备案,并取得消防、资规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由原使用者进行回购,回购价按照回购时建(构)筑物现状的市场评估价执行。

供地方式:

①保留原集体土地所有的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好补偿政策,不再另行支付土地成本。

②须征收为国有的,则按要求落实好征地补偿和用地报批手续后,属于公益或公共设施类,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工业和经营性的(住宅除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价格参照现行基准地价的80%执行。

上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入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四、严格规范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

1.对合法部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先予以确权登记。对农民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在今后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集中统一做出处理。对违法超占超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栏内注明,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超建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只注明超占超建面积。

2.对符合补办审批条件的,先对可补办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再同时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按上一条款予以确权登记。

3.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一户多宅”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只对其合法审批的一处宅基地建房进行确权登记。对属于拆旧建新的农房,农民在申请新建宅基地审批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经公告后可直接予以注销。

农民在本村有两宗及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或符合建房补办条件的,允许以一宅计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分别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该宗与另外一宗或多宗合为一宅。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依法确认给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同时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2.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兵役、婚姻、就业、服刑、进城落户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审批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4.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严格落实“房地一体”原则

按照先确地权后确房权以及房地不可分离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一致,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权利人原则上为宅基地申请人;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在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房地一体”统一登记,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均未登记现在进行房地登记的,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现在进行房屋登记的,或者房屋已经登记现在进行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已分别登记的,可按照“不变不换”原则,暂时保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变。对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尚未建造房屋或房屋尚未建成的,权利人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五、规范农村不动产补办及确权登记流程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未批先建(含少批多建中规定可批面积的未批部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补办:测绘、申请、受理、联审、公告、处理、补办、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一)测绘

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测绘,查清未经依法批准等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等情况,形成《XXX村宅基地及房屋调查汇总表》与测绘成果,并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重新调查核实,如发现调查内容有误,应调整公示内容,并解释说明。

(二)申请

对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及房屋,符合现行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户可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规划和用地补办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形成《XXX村宅基地及房屋申请补办审批汇总表》,并提交至所在街道进行受理。

补办审批申请农户需提供资料有:《北仑区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规划及用地审批文件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等。

(三)受理

街道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农户申请资料和所在村初审意见,结合测绘成果和内业已有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补办条件的予以受理。

联审

街道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召开联审会议,对宅基地及农房

未批先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会审,由街道出具农房处理补办联审意见,并形成《北仑区XX街道XX村农房处理补办汇总表》下发给所在村。

(五)公告

所在村民委员会根据联审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进入处理及补办程序。

(六)处理

根据联审意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相应处理(处罚)意见,并由所在村分户送达给违法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的,按照处理(处罚)意见将违法占地的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

(七)补办

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需补办宅基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街道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北仑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补办联合审批表》,报街道批准后,在区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盖“北仑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专用章(X)”。批后结果公示7天。

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补办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的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户籍证明;

3.房屋坐落、层数、批准面积、实测面积、未批面积、建造时间、建筑结构、土地用途、土地性质等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4.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5.XX村宅基地处理补办联审意见及《北仑区XX街道XX村农房处理补办汇总表》;

6.处理(处罚)意见;

7.违法占地罚款缴款凭证(收款发票);

8.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9.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八)登记

为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符合登记要求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农户可参照我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要求,直接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也可统一委托所在村组织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根据相关登记规定及本意见要求,对宅基地及房屋在核定前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发证,委托所在村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可统一由村集体发放给申请人。

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权属来源合法的,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依照登记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需先处理(处罚),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需按本意见要求补办用地和规划等审批手续,再予以登记发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予登记:

1.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到位的;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或房屋权属不清的;

3.因依法查封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4.新建住宅时,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及所占宅基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强化保障、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办、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区“三改一拆”办、各街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规分局,由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农房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各街道为主体落实单位,同时须成立相应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纳入区年度工作考核。

(二)强化协调配合

区、街道两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开展。区府办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资规分局要加强对各街道宅基地补办审批工作和农房补办规划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不动产及时予以办理;区住建局要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及村级组织做好农村房屋质量安全排查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农村未批先建依法查处工作;区“三改一拆”办对各街道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允许保留的农村房屋提出下步统一处理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家庭农业人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的核实;公安分局协助提供村民户籍和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列入年度拆迁计划、土地征收、农转非、农房拆迁货币安置、调产安置等情况的核实;区财政局要保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各街道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前期须组织所辖部门和村级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资料收集、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排查等工作;实施过程中负责争议调处、权属指界、审批补办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监管,协同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

七、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全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在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资规分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机制;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两证不齐全)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市场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对其从事农家乐、民宿、休闲旅游、企业生产等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公安分局对外来人口承租农房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时的产权合法性须严格审查。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同时组织村集体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联合审查核准并提交审批补办或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农房仍按《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