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平安北仑”创建工作(全国文明城市及平安考核创建均把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机制作为一项考核内容),从2019年下半年起,北仑公安分局着手起草《北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学习调研、征求成员单位及市局业务部门意见、多次修改、补充完善等环节,形成《北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我区见义勇为工作原由区政法委具体负责,2017年10月12日移交至区公安分局。因2008年3月10日出台《宁波市北仑区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仑综治[2008]4号)文件至今已10多年,一直未进行修改,目前有许多方面问题需要对见义勇为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新的《实施办法》,理由如下: (一)发文机关不一致。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2008年3月10日出台《宁波市北仑区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仑综治[2008]4号)文件属于区综治办发文,现已移交公安分局,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对应省政府《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及《规定》拟由区政府发文新的《宁波市北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二)表彰级别、种类不同。根据《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嘉奖、记三等功(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市人民政府批准);记一等功(省人民政府批准)。《北仑区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仑综治[2008]4号)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办法(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与省级文件有异同,需要进行修改。 (三)奖励标准偏低。目前省政府一等功奖励表彰标准: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称号奖励10万元、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称号奖励8万元;市政府二等功奖励表彰标准为5万元;同时我区与江北等区横向比较,我区原办法奖励标准偏低,已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区一流强区不相配。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促进“平安北仑”创建,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嘉奖、三等功奖励标准重新调整,参照江北等地标准(江北2017年制定新奖励实施办法)(嘉奖:从原来2千元调整为1万元;三等功:从原来5千元调整为3万元)。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的精神,北仑公安分局负责起草了本《实施办法》。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北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实施办法》共六章25条,分别为总则(1-5)、确认(6-11)、奖励(12-15)、保障(16-21)、法律责任(22-23)以及附则(24-25)等内容。 (一)总则 共5条 总则中对《实施办法》的相关依据、适用范围、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以及我区见义勇为工作格局、表彰奖励的原则等作出了明确,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原则要求,并明确我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资金来源。同时,对经费的具体用途及管理等进行明确。 (二)确认 共6条 主要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主体、申报的时限要求以及确认的依据材料等作了规定,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对确认结果的反馈、复核、特殊情况处理等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奖励 共4条 主要对我区见义勇为的体制、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权限、申报程序、奖励方式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奖励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四)保障 共6条 这一章是《实施办法》的重点,主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和引起的合理费用,规定了救济途径和相应标准,对相关单位或部门及受益人义务作了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享受的各项保障措施和政策进行了明确。 (五)法律责任 共2条 主要对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或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由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获得见义勇为记功表彰奖励人员应当撤销的情形及具体程序、相应措施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 主要对本办法解释主体及施行时间作了明确。 四、解读机构 本政策由北仑公安分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北仑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 张志文 联系电话:0574-8677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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