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仑政办〔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0-06-12 19:51:45 来源: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仑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仑政办〔2016〕8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北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咨询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措施

3.3 监测措施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5 预警措施

3.6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响应程序

4.5 扩大应急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通信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管理与更新

7.3 解释部门

7.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辐射事故,切实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宁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北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预警级别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

1.4.2 重大辐射事故(橙色预警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1.4.3 较大辐射事故(黄色预警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1.4.4 一般辐射事故(蓝色预警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照射量超过年剂量限值的。

1.5 预案体系

1.5.1 本预案是区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5.2 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动态修订和完善。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抢险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6.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按职能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辐射工作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6.3 平战结合,部门联动。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和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机构组成

区政府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机构,辐射事故发生时,专项领导机构转换为专项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协调人、新闻发言人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组  长: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担任。

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协调人: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之间的协调,现场信息的汇总报告和领导小组指令的传达。

新闻发言人: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负责应急事故的对外新闻发布。

成  员:由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可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区政府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故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贯彻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2 办事机构

2.2.1 机构情况

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专项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承担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受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承担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组织辐射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配合做好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辐射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全区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3)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区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各医院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7)事发街道: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海事局北仑海事处、电信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区气象局、区民政局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3 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工作机构下设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2.3.1 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3.2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3.3 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3.4 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3.5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惰,及时向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报送重要信息,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6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发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财政、事发街道及相关部门和企业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人员、资金、通信以及交通、处置工具,做好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2.3.7 善后处理组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发街道牵头,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成员单位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工会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秩序。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核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3.2 预防措施

核利用单位、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的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 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I、Ⅱ、Ⅲ类放射源信息,I、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 (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提出突发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4)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务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8)对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发布。

3.6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 预警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区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Ⅳ级预警(蓝色)的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Ⅲ级预警(黄色)的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的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北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 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分局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街道、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在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按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区委办、区府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一般以上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在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初报。突发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辐射事故影响跨北仑区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4.1.1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源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问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区委办、区府办接到信息报告后,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生态环境分局同步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1.2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应在事发后 2小时内分别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区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区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④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先期处置

4.2.1 辐射事故发生时,区政府和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救护、抢险工作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2.2 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快速做出综合分析,通知相关单位,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分级

4.3.1 一般辐射突发事故由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4.3.2 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3.3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事故等级。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4 响应程序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启动本预案,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判断为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召集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4.5 扩大应急

4.5.1 因辐射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请区政府启动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或请求驻仑武警、部队实施增援。

4.5.2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事件有可能往较大以上级别发展、或有可能危及邻区(市),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应提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或请求邻区(市)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6 新闻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7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级别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2 调查评估

5.2.1 由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2.2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辐射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5.2.3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辐射事故等级;二是辐射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辐射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辐射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辐射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6.2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事件发生时,组织医疗救援。

6.3 治安保障

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4 装备物资保障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并会同大工程单位、企业等建立防护设备、应急处置设备的信息数据库。

6.5 技术保障

组织区内外有关环境专家开展辐射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辐射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6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6.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辐射应急机构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8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问的通信畅通。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7.2 预案管理

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后,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仑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仑政办〔2016〕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