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69K/2020-27626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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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综执〔2020〕1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包括本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包括本数)的案件;

提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社会影响较大的或涉外的案件;

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上级督办、交办的案件;

(六)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案件;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九)其它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长主持召开,局法制案审科组织,局相关领导、法制案审科、相关秩序科、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参加,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需要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原则上由调查人员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后,经局法制案审科合法性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法制案审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集体讨论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会议。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由法制案审科提交案件材料和证据的审查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由法制案审科负责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讨论时间、地点;

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集体讨论情况;

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九条 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讨论的结果制作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讨论决定;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案审科负责解释。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执法项

目类别

审核项目名称

审核条件

审核依据

审核重点

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

许可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2.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3.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

情节复杂的案件;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政强制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执法决定

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强制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够准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