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仑政〔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04-02 19:51:14 来源:区府办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森林禁火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林田交错地带。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止烧灰积肥、烧蜂窝、烧花木枯枝、烧田埂草、焚烧垃圾等农事用火;

(二)禁止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用火;

(三)禁止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

(四)禁止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五)禁止野炊烧烤、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点火取暖及照明、放孔明灯等用火;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0、119、12119)。

特此通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