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区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2020年12月31日前,所有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的监管资金,支取和使用不受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限制,但应按照规定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法定税费、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提高至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30%。
二、优化资金监管方式。对信用和财务优良的开发企业,监管资金可申请采用现金保函替代。
三、促进商品房入市和销售。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个月。经规划批准的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以办理预售(不含人防车位),原则上纳入最后批次商品房预售,且不得分批次预售。
四、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商品房交付延误,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顺延时间计算原则上从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至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时间)。
五、优化房地产企业行政审批服务。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准、延期资料均可通过政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有关房地产企业资质延期因疫情未能按期办理的,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经核实确认后可统一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