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病例并规范处置,区卫健局牵头制定了北仑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超市(菜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指导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7日
北仑区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医疗机构及时发现病例并规范处置,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和防控技术方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诊治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患者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院感防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组织体系
2.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内各医疗机构病例发现和规范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的病例发现和规范处置的具体实施。
2.2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机构主要负责人担
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院感科、医务科、护理部、防保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
2.3各医疗机构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疫情发现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细化具体工作流程。设立机构内疫情应急总值班电话,针对不同人员类别制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确保人手一册,全员知晓。
3.监测预警
3.1监测对象
所有进入医疗机构内的人员。
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工勤人员、安保人员、护工等劳务派遣人员。
非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病人、病人家属、探视人员、其他业务往来人员等。
3.2防护要求
3.2.1疫情期间,所有进入医疗机构内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3.2.2工作人员按照相应岗位要求,做好与岗位相适应的个人防护。
3.3健康监测
3.3.1出入口监测。疫情期间,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在出入口进行体温测量,同时查验健康码(甬行码或甬行证)。
3.3.2门诊病人监测。所有门诊病人在候诊区(预检区)由工作人员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再次测量体温,重点关注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呼吸科、内镜室、急诊科等科室。
3.3.3住院病人监测。所有住院病人每日测量体温不少于两次,并在住院病历中记录。对出现发热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应高度重视,及时排查。
3.3.4病房陪护人员监测。所有住院病人的陪护人员,由病房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一日两次并做好记录。
3.3.5工作人员监测。根据不同劳动关系,由医疗机构和劳务派遣主体分别对所有工作人员建立疫情期间健康监测档案,实时掌握工作人员流行病学史、有无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等情况。工作期间,所有工作人员每4小时测量一次体温并记入健康监测档案。
3.5异常预警
医疗机构内一旦发现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异常情况的各类人员,立即按要求启动应急处置。
4.应急处置
4.1应急措施
4.1.1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立即让异常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安排到临时留置室单间隔离,并协调联系专车将异常人员就近转送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4.1.2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4.1.2.1住院病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转移到单人病房就地隔离,进一步排查。
4.1.2.2门诊和院内其他区域发现的异常人员(含出现异常情况的工作人员),立即由工作人员引导至发热门诊进一步排查。
4.1.2.3在排查期间,异常人员应保持单人单间隔离状态。
4.1.3新冠肺炎排查
4.1.3.1排查内容: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血常规、甲流乙流等常见病原学检测,胸部CT检查等,必要时行病毒核酸检测。
4.1.3.2经临床筛查不能排除新冠肺炎可能,应及时组织区级专家组会诊评估。评估后仍无法排除的,应联系市级专家组成员远程会诊或现场会诊。经市级专家综合分析后认为符合疑似病例诊断标准的,可判定为疑似病例。符合疑似病例的基础上,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可判定为确诊病例。
4.1.3.3筛查流程
详见附件1。
4.1.4疫情上报
拟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
4.1.5转运
疑似或确诊病例转运过程中应加强防护,机构内转运由工作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条件下,按照指定路线护送转运。机构间转运按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4.1.6接触人员排查隔离
4.1.6.1疑似或确诊病例一旦诊断,医疗机构的防保科、院感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工作人员迅速到位,配合疾控机构排查患者接触过的医务人员和同科室其他患者,确定密切接触者,对其开展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行病毒核酸检测。
4.1.6.2报告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病例活动度和相关接触人员情况,确定密切接触者,对其开展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行病毒核酸检测。
4.1.7疑似或确诊病例所经之处,按照要求开展终末消毒。
4.1.8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聚集性疫情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患者所在病房、楼层或整幢大楼实施临时封闭,分区管控进行彻底全面消毒,坚决切断传染途径。
4.2应急处置结束
4.2.1异常人员排除新冠肺炎可能;
4.2.2异常人员诊断为确诊或疑似病人,并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病房。
4.2.3暴露的工作人员隔离期间至少完成两次病毒核酸检测均阴性。
5.后勤管理
5.1出入口管理
医疗机构各出入口应设置预检门岗,实行24小时管控,配备安保及工作人员对所有进入人员测量体温,对发热病人按规定引导至发热门诊。留观区和隔离区应设置门岗和门禁,严格人员管控。人员出入由安保人员核实身份,患者出入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
5.2厕所管理
5.2.1日常情况下,保洁人员定时对厕所进行全面消毒,消毒范围包括门把手、洗手台、便器、废纸篓等部位或设备。
5.2.2防止病毒经粪便传播。男厕位取消废纸篓。女厕位废纸篓全部套垃圾袋,保洁人员定时巡查,随身携带消毒药水对垃圾及纸篓进行消毒,收集的垃圾扎紧袋口,投放时进行消毒。除女性卫生用品废弃物投放到废纸篓外,厕纸等可溶解废弃物全部投入便器随粪便排入化粪池内。
5.2.3除留观病房、隔离病房外,疑似或确诊病例使用后的厕所应立即停用,经全面彻底消毒后方可使用。
5.3医疗废物管理
5.3.1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冠肺炎疑似及确诊病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冠肺炎”。其中,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5.3.2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运送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运送工具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消毒处理。
5.3.3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宜在暂存处单独设置区域存放,尽快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
5.4院内运送
5.4.1工作人员防护。穿戴口罩、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即进行更换;进行可能产生喷溅或气溶胶的操作时,应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需要进入发热门诊或留观、隔离病区,与医护防护等级相同。
5.4.2异常人员运送。运送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执行手卫生要求;运送患者前应为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根据患者的病情或医嘱,使用正确的搬运方法将患者转移至轮椅等运送工具,运送重症患者时应有医护人员陪同;运送患者过程中,应避免与患者近距离或面对面的交谈;跨越非隔离病区、隔离病区时应至少确保有人开道引导和防护的强化,避免与隔离病区人员近距离接触;转运床应及时更换一次性床单,被服如被血液或体液污染应立即消毒和更换。应严格执行手卫生,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消毒或更换处理。
5.4.3标本、药品运送。配置必要的运送工具并有明显标识。发热门诊、留观和隔离病区等重点区域的运送工具,应与普通区域分开放置,分别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感染。隔离病区和非隔离病区应建立接力运送模式,并做好标本、药品的隔离防护。运送至指定地点后应做好签收记录。运送任务完成后,应严格执行手卫生,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消毒或更换处理。
5.5用餐管理
5.5.1员工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的应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的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工作人员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5.5.2配餐服务管理
配餐员工穿着应符合配餐规定,分餐、配餐时应做好手卫生及卫生防护,佩戴口罩、手套、头巾或帽子等,按照指定线路送餐。配餐员工作业前、作业后及污染后均应进行手卫生,餐具、餐车及配餐间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发热门诊、留观和隔离病区的餐食宜采用一次性餐盒分装,由配餐员送至指定区域,由科室专人负责领取分发,使用后的一次性餐具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6.重点环节管理
6.1医疗机构应加强所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流程监督,形成全院防控、全员参与、全程监督的良好氛围,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报告,立即整改,确保科学合理防护到位,院感防控不留死角。
6.2发热门诊、普通门诊、普通病区(房)、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的病区(房)管理参照《宁波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执行。
6.3手术室管理
所有非急诊手术患者需常规完成胸部CT检查,必要时行病毒核酸检测以排除新冠肺炎可能,如无法排除但又确需手术的,医务人员应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有条件的应在负压手术室内进行。
6.4实验室管理
鼓励符合二级实验室条件、且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资质的医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核酸检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要求,在进行血常规、生化免疫等常规实验室检测过程中,应避免产生气溶胶,采用非开盖的检测仪器或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开盖操作。
6.5院内消毒
6.5.1日常消毒。医疗机构每天两次对物表、地面等用500mg/L
含氯消毒剂进行清洁消毒。当有肉眼可见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即时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或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再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异常人员使用过的场所包括隔离病房、留观病房、临时留置室以及转运工具等,患者排出的污染物及其污染的物品,应做好随时消毒。有人条件下,不建议喷洒消毒。普通病房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隔离区非负压隔离病房应通风良好,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也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无人条件下还可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用紫外线消毒时,可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到1小时以上。医护人员和陪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结束后应洗手并消毒。
6.5.2终末消毒。传染源离开有关场所后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应确保终末消毒后的场所及其中的各种物品不再有病原体的存在。终末消毒对象包括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排出的污染物(血液、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等)及其可能污染的物品和场所(地面、墙壁,桌、椅、床头柜、床架等物体表面,患者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及相关诊疗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等)。
6.5.3异常人员运送和使用后的工具消毒。异常人员运送和使用后的工具应立即进行清洁和消毒。普通区域的,使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无人状态),作用30分钟;发热门诊、留观和隔离病区等重点区域的运送工具应使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无人状态),作用30分钟;若运送工具不慎被普通患者的标本污染,应使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处理;若不慎被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标本污染时,应先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5000~10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完全清除污染物,再使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处理,保证运送工具和现场清洁无印迹。
6.5.4未提及之处,以《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为准。
6.6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详见附件2。
6.7人员聚集管理
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减少工作人员非必需的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机构内所有人员在使用电梯、楼梯及其他各类通道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减少召开会议,确有需要的,应佩戴口罩,尽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会议。职工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并进行每日消毒。
6.8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强化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发热门诊、留观病房、隔离病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呼吸科、急诊科、内镜室等重点科室要设立监督岗,安排专(兼)职监督员,对工作人员的穿脱防护用具做好指导监督。同时,医疗机构要设立巡回监督员,对医务人员、工勤人员、病人及家属等所有人员的防护情况进行巡查,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7.实施时间
7.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本区疫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