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
宁波市北仑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北仑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计〔2017〕3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仑政〔2019〕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北仑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建设要求测算补助资金的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批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等所需资金。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新建成的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区财政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给予补助。
新建成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 1014—2013)规定的A级及以上标准,区财政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仅具备棋牌、阅览室等单一文体功能的服务站不予补助。
(二)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AAA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补助:根据机构等级、年度运营投入、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其中,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度运营补助按其实际运营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补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评定的等级,给予A、AA、AAA每个每年1万元、2万元、3万元,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评定的等级,给予A、AA、AAA每个每年3万元、4万元、5万元。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无正常性支出、运行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
(四)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拨付:建设类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经市、区评定合格后按相应等级进行补助,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项目验收报告为准,凭项目决算或相关支出凭证予以补助;运营类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和相关活动情况,经街道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后予以补助。
(五)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购买服务、开展服务活动等项目。
区级补助按街道与区各50%承担。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市民政局有关文件及《北仑区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
(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补助:评估费用标准为首次评估每人次150元,持续评估每人次75元,关于贯彻落实对《<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的享受政府各类养老服务补助资格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由区财政予以承担,对于不符合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资格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有其自行承担;复核评估每人次150元,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其他按《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执行。
(三)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对全区高龄及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份40元投保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费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补助70%。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对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所需保费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补助70%。
(五)免费安装81890“一键通”电话机补助:按照《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免费安装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20号)等文件实施。
(六)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家庭的失能老年人,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按省市相关标准执行,已享受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补助的除外。
(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励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依照养老机构的相应补助政策执行。
(八)家庭照护人员培训:标准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
(九)老年爱心食堂建设与运营补助:按其他文件执行。
服务项目及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八条 各街道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承接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应的建设、运营、服务补助资金应由社会力量享受。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慰问等形式向老年人发放现金、实物等与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合的项目。其中,基本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复享受。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造册,资金用于购买设备设施的,要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补助对象要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的预算、拨付等依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视工作推进及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方式、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民〔2015〕65号)同时废止。若上级政策变更,则相应变更资金管理办法。